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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辨析
案例背景2005年4月2日,吴某进入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吴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5年内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A公司将在劳动合同结束后支付吴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吴某违反约定,不论是否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均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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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绝对自由期
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近年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偏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随意延长或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用人单位造成潜在的用工风险,需要尽量避免。同时,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也应该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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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能否按期终止?
案例背景
田某于2012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6日,田某因患肾炎住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田某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作出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田某。田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驳回了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