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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于燃于2003年1月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3日~2008年1月2日.公司主张于2008年1月23日向于燃送达人事调动函,将其工作岗位由北京营销中心调至深圳通讯售后服务部技术科.然而,于燃未在规定的2008年2月15日前到岗,反而于2008年2月23日擅自离职.他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期限自乙方进入甲方之日起至离开甲方之日起再顺延两年.顺延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年的保密补偿费",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乙方离职后,甲方每年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补偿费,即鄞州区上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50%(时间2年,到期支付),作为甲方对乙方竞业限制的补偿费".公司支付于燃工资截至2008年1月,2007年2月~2008年1月期间,于燃平均月工资为350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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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辨析
案例背景2005年4月2日,吴某进入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吴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5年内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A公司将在劳动合同结束后支付吴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吴某违反约定,不论是否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均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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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与加盟,哪个更赚钱?
2007年12月29日,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2024,下称苏宁)发布公告称,已与全部(19家)特许加盟企业终止合作,并签署了<特许加盟终止协议>,向未到加盟期的企业支付违约金1375万元.同时,以2.8585亿元的代价承接所有加盟店的经营渠道、购买固定资产及连锁店物业,将现有120家加盟连锁店全部改成直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