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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裁员"需慎用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涉及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者保护问题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数以万计的用人单位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摒弃了以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从而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出于压缩人工成本等目的,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某种貌似合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本文将对四个案例进行分析,详细阐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误区,以期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思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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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范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就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者逃避该义务。《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不履行和逃避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代价是明确和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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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医药分开的沉重代价
广覆盖低收益的医疗保障制度1963年,韩国通过了它的第一部医疗保险法.由于当时韩国的社会状况比较困难,参保人数不多.1965年,首先在大中型企业和产业工人中实行自愿保险(500名工人以上企业).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医疗保险,1988年扩大到5名工人以上的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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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家主导型医疗制度
新历史学派: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德国经济体制很有特色,是一种混合型的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即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相结合,以期得到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的平衡.这种体制来源于十九世纪70年代出现的新历史学派理论.这个学派主张劳资合作,主张国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化解劳资矛盾,瓦解工人组织,担负起"文明和福利"的国家责任.正是在这种思潮影响下,世界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和公伤事故赔偿法都率先在德国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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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改革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德国是世界上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俾斯麦执政时期的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德国就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部法案.这三部法案至今已有120年的历史,对德国,对世界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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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碎片化”现状,建立全民统一医保体系三委员纵论我国现行医保政策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因公民状况已经形成了三种制度;其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对象为有单位的公民,或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其金额不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其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对象为生活在城镇的公民,且没有劳动能力(包括未成年人和学生),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缴纳(低保人员免缴,全部由政府缴纳),个人缴纳金额为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包括学生)40元,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60元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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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为何钱"缩水"?
去年春季,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做了个人长期寿险.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近期,李女士希望能够退保.为此,她还自己找到<保险法>仔细查看了相关条文.随后,满怀信心的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但是,经过一系列复杂手续后,李女士发现退到手里的钱只有原来的一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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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寿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了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花一点时间来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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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老年护理经验及对我国老年护理的展望
分析日本、瑞典、美国、德国老年护理的发展,提出我国的老年护理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订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网络与服务机构,发展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模式,重视以职业教育培训为主的多元化老年护理教育,探讨适合我国目前老年护理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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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正义和谐;有利于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深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为进一步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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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保启示录
德国是欧洲人口为密集的国家之一.柏林附近、莱茵和鲁尔工业区是人口为稠密的地区.这里诞生了世界四大保险模式之一——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了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1883年《医疗保险法》的诞生开创了政府医疗保障制度的先河.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和多次改革,已经从单纯控制费用走向结构改造,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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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健康保险的供与需
1922年,日本制定《健康保险法》,1927年正式颁布该项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开启了日本健康保险制度.目前健康保险制度,不仅保障患有伤病的人,而且注重建立人们维持健康状态的激励机制.经过多年发展,日本健康保险制度可分为职域保险和地域保险两大类.前者是以职业为基础,按照职业种类或单位性质组成的医疗保险,后者则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医疗保险.从医疗服务需方来看,日本所有国民均被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因而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被称作为“国民皆保险体制”,被保险人需要每月向承保的保险机构缴费,当被保险人作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他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患者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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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新变与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早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就颁布了近代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工人医疗保险法》,规定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产业工人、其他商业领域的熟练技工和蓝领工人,必须参加强制医疗保险.之后,德国还相继颁布了工伤保险、残疾保险、死亡保险等多方面的法律.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发展,德国已经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的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为普通公民提供相对较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近些年来,德国医疗卫生体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德国联邦政府推出了多次医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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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护保险法》对日本老年护理现状的影响
众所周知,日本是全世界老龄化程度高的国家,已进入“超老龄化”社会。日本总务省统计局2016年1月20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1日,日本总人口为1.2694亿,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为3372万,所占比例为26.56%,预计到2055年,老龄化率将达到40.5%[1]。正因为如此,日本的老年护理发展迅速,护理理念和护理实践水平居世界先进行列。而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我国和日本一衣带水,传承文化相似,都具有悠久的家庭养老传统。因此,学习日本养老的社会化进程、老年护理的发展轨迹,对促进我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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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医疗保险法--《企业工人疾病保险法》.其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颁布法律,确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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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药费分担对儿童急性感染性疾病配药的影响
以色列以问卷方式在电话中了解779名急性感染性疾病儿童父母关于药费分担后对抗生素使用的影响.未配/未配足全程所需的有162名(20.7%).其中30名(29.7%)是些收入低,住房挤的家庭.该做法和以色列国家医疗保险法所主张的公正与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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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部分药费从优补偿政策分析
1963芬兰制订了疾病保险法(法定医疗保险,HI).覆盖常住户口居民,除药费补偿,私人医疗机构就诊费,康复医疗费也部分照顾,另有疾病津贴.在议会直接监管下,芬兰社会保险机构(SIIF)从雇主和雇员的税收中筹集经费,不足时国家预算支援.因药费开支飚升,芬兰药费补偿亦难招架.规定某些药费补偿从优,一些慢性,重症疾病药费可全额或高额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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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实施国家医疗保险法对医疗保健系统的影响评价
1993年以色列设点抽样调查45-75岁市民对医疗保健系统的评价,有44%的人认为只需作一些改革,47%的人提出应作较大改革,9%的人主张彻底重建.1995年以色列颁布《国家医疗保险法(NHIL)》及相关法规,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改革.2000年再次设点抽样调查45-75岁市民对医疗保健系统的评价,市民态度分别是37%、49%与14%.分析1993年和2000年两度调查的结果,40%的市民认为应将医疗卫生列为政府开支首位,并在卫生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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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及费用控制等方面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得以完善.目前,德国90%的人口通过法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保障,剩下10%的人口则通过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等其他形式获得医疗保障.总的来说,德国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共同构成了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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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趋势分析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现代医疗保险制度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