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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峡两岸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比较研究

    作者:陈玉玲

    本文基于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和医疗机构现状,采用比较法分析我国海峡两岸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条款,指出大陆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在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医务人员范围的界定、期内首次索赔申请、保险费计取、赔偿处理中的抗辩与和解控制等条款应予以修改的方案,以期大陆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更适合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 得了糖尿病向保险公司索赔难

    作者:

    "我怎么知道糖尿病分得这么细啊?"于女士哭笑不得,诊断书上写的是1型糖尿病,病历上却是2型糖尿病,保险公司认为,于女士患的是2型糖尿病而拒绝理赔."保险合同这么多条款,我都没细看,再说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1型2型."她说也不想索赔了,只想将以前交付的钱拿回来.

  • "徒法不能自行"(下篇)--规范医疗责任保险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

    作者:陈玉玲

    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将导致投保业务流程不规范、不统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理赔中产生争议埋下隐患,危害医疗责任保险的长远发展。

  • “医疗事故”为什么不予赔偿——日本一起医疗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作者: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们在普遍享受医疗保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医疗保险的纠纷问题。我们的近邻日本是医疗保险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但多年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例医疗事故和伤害保险的案例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案件焦点问题  被保险者(原告)因医疗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被告)却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拒付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鉴定的保险合同规定“意外事故”必须具备“突发性”、“偶然性”、“外来性”三个特征,缺一不可。而医生诊断、治疗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不具备“意外事故”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的特征,因此保险公司(被告)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事件经过  A公司代表山田等员工和B保险公司签定了生命保险合同。A公司为保险金领取人。该生命保险条款规定,在员工山田普通死亡的情况下,B公司给付10700万日元(约合750万人民币)的死亡保险金,如果是意外事故引起死亡的情况,还需给付5700万日元(约合400万人民币)灾害死亡保险金。  员工山田1985年左右患心功能不全症。1986年5月,在C医院就诊。该医院确诊为心肌炎。于1988年进行心肌活检等心脏检查,因未见典型的心肌炎症状,医院以高血压性心脏病继续对其进行治疗。出院后,员工山田在1991年10月心脏病再次发作,于1992年3月29日送×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山田的急性心功能不全症状得到改善,可心脏功能障碍有加剧的倾向。C医院为方便治疗需掌握山田心肌变性的程度,在取得山田本人同意后,于1992年4月对其进行心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生左心室穿孔,导致心脏血液循环障碍,经紧急抢救未见好转,终因心脏血液循环障碍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A公司就山田的死亡,向B保险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支付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了普通死亡保险金10700万日元,并认定山田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支付灾害死亡保险金。  A公司主张,员工山田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因为不是该员工的疾病、体质的原因,而是医生的过失引起的死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5700万日元的灾害死亡保险金。  判决与讨论  法院认定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定的生命保险合同,对被保险者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B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针对B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者虽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满足“意外事故”中身体伤害的事实。但医生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对人体或多或少均有侵害,也许会出现各种危险,这些都取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就是说,医生事先向患者(被保险者)已讲明利害,那么就不满足“意外事故”赔偿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条件,不属于“意外事故”赔偿范围。  A公司主张:“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承诺范围,患者无法也不能连医生的过失也承诺下来,“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的预见。  法院后裁决:支持B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  对上述判决,许多人投赞成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疑问,生命保险合同灾害条款中将“意外事故”规定为:“突发”、“偶然”、“外来”事故。按此规定,所谓的“突发性”,是指事故突然发生,从发生到产生伤害不存在时间间隔;所谓“偶然性”,是指被保险者无法预知的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所谓“外来性”,可理解为伤害的原因来自被保险者身体外部。在本案件中,法院拒绝A公司的主张,判明医疗诊断产生的事故是在被保险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满足突发性、偶然性的条件,不符合生命保险中“意外事故”要求。医生的医疗行为本身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以此为理由,“医疗事故”也不作为“意外事故”处理。但是,外科手术及内科诊断产生的医疗事故,虽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从患者的角度看,仍有偶然性的因素,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应属伤害保险的担保范围。  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诉讼案,可以说,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的范围,患者不会认可医生的过失,显然其结果超出了患者的预想,因此,对“医疗事故”以及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但在治疗中发生死亡,也该考虑能否得到伤害保险保护。

  • 酒后肇事能得赔偿吗?

    作者:王保平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后果.

  • 买保险后的注意事项

    作者:浩天

    妥善保管保单及相关凭证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是载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保证,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申请给付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保险公司处理赔款和给付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另外,保险费收据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或给付时应出具的证件.

  • 熟悉寿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作者:任葆华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了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花一点时间来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

  • 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亟待变革

    作者:张新博

    在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机构的积极推动下,2012年7月,珠海市主要医疗机构与中国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成为珠海医疗责任保险的首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析珠海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状况,笔者认为有些方面尚需改进.一是应建立大额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真正实现医疗风险的化解和转移.

  • 海峡两岸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比较研究

    作者:陈玉玲

    基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和医疗机构的现状,采用比较法分析我国台湾和大陆海峡两岸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条款,指出大陆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在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医务人员范围的界定、期内首次索赔申请、保险费计取、赔偿处理中的抗辩与和解控制等条款应予以修改的方案,以期大陆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更适合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 旅行有风险,投保有学问

    作者:田海宁

    目前大多数旅行者在出境游时通常都会为自己买一份保险,然而国内旅行者中,有这种习惯的却并不多.即便买了境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保险里的那些事儿,你恐怕也未必全明白,没几个人会认真去读保险合同,真有状况发生时怎么办?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选保险,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 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作者:陈玉玲;李国炜

    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加,带动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兴起.但是,医疗责任保险格式条款没有约定保险人抗辩义务,将不利于该险种的长期发展和保险功能的实现.文章提出应当以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法理基础,具体约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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