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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献资料

  • 医疗伤害的无过失赔偿制度

    作者:

    文献表明,医疗伤害是住院病人中的一种严重问题,而医疗过错已成为美国人群中的第五位死亡原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类似事件,业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患者在医院中的非医疗伤害及防范措施

    作者: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医疗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已现雏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建立卫生事业的法律体系、保证卫生行政机构和医疗机构行使职权开展业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在审批登记、执业规范等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患者在医院中由于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伤害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未做详尽的阐述.而在医院管理中,时常面临这些问题,在此做一探讨.

  • 域外医患关系的现状及成因探析

    作者:刘兰秋;王晓燕;吴利纳;彭炜;梁艳超;宋林子

    医患关系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研究域外医患关系的现状及成因,以期对缓解国内医患关系的对策有所借鉴.本文从医疗保障制度、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资源配置、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患沟通以及医院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如何改善医患关系提出建议.

  • 患者参与患者安全策略的研究进展

    作者:刘捷;肖明朝;刘丽萍;任洪艳;肖爽;赵庆华

    作为影响患者安全的首要因素,患者是参与患者安全管理的一大主体。有研究者[1]依照医疗卫生行业的特点,将筛选出的患者安全5大风险因素进行权重排序,结果显示患者参与处于第四位,认为患者参与是患者安全的重要构成因素。世界卫生组织(WHO)[2]及其伙伴呼吁加强研究以改善患者安全,指出“患者安全方面的研究”可以为WHO所有会员国提供一种重要的新资源,以协助其各自医院避免医疗伤害并确保卫生保健能减少患者的痛苦。开展“患者参与的患者安全教育、促进医疗质量的改进”,已成为WHO近年启动的一项全球性重要项目[3]。有研究[4]指出,患者的参与可能是有用的,可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有学者[5]认为广泛动员、全员参与是前提。但目前对于患者参与患者安全的策略进展缓慢,尚缺乏一套完整的系统化措施提高患者的参与度。

  • 不伤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作者:《中华护理学辞典》

    临床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的伦理原则。医疗伤害作为职业性伤害,是医学实践的伴生物,并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消除任何医疗伤害,而在于强调培养为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理念和作风,正确对待医疗伤害现象,在实践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医护人员的不伤害原则包括:培养为病人的健康和福利服务的动机和意向;提供病情需要的医疗护理;作出风险或伤害/受益评估。

  • “医疗事故”为什么不予赔偿——日本一起医疗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作者: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们在普遍享受医疗保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医疗保险的纠纷问题。我们的近邻日本是医疗保险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但多年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例医疗事故和伤害保险的案例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案件焦点问题  被保险者(原告)因医疗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被告)却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拒付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鉴定的保险合同规定“意外事故”必须具备“突发性”、“偶然性”、“外来性”三个特征,缺一不可。而医生诊断、治疗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不具备“意外事故”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的特征,因此保险公司(被告)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事件经过  A公司代表山田等员工和B保险公司签定了生命保险合同。A公司为保险金领取人。该生命保险条款规定,在员工山田普通死亡的情况下,B公司给付10700万日元(约合750万人民币)的死亡保险金,如果是意外事故引起死亡的情况,还需给付5700万日元(约合400万人民币)灾害死亡保险金。  员工山田1985年左右患心功能不全症。1986年5月,在C医院就诊。该医院确诊为心肌炎。于1988年进行心肌活检等心脏检查,因未见典型的心肌炎症状,医院以高血压性心脏病继续对其进行治疗。出院后,员工山田在1991年10月心脏病再次发作,于1992年3月29日送×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山田的急性心功能不全症状得到改善,可心脏功能障碍有加剧的倾向。C医院为方便治疗需掌握山田心肌变性的程度,在取得山田本人同意后,于1992年4月对其进行心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生左心室穿孔,导致心脏血液循环障碍,经紧急抢救未见好转,终因心脏血液循环障碍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A公司就山田的死亡,向B保险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支付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了普通死亡保险金10700万日元,并认定山田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支付灾害死亡保险金。  A公司主张,员工山田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因为不是该员工的疾病、体质的原因,而是医生的过失引起的死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5700万日元的灾害死亡保险金。  判决与讨论  法院认定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定的生命保险合同,对被保险者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B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针对B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者虽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满足“意外事故”中身体伤害的事实。但医生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对人体或多或少均有侵害,也许会出现各种危险,这些都取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就是说,医生事先向患者(被保险者)已讲明利害,那么就不满足“意外事故”赔偿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条件,不属于“意外事故”赔偿范围。  A公司主张:“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承诺范围,患者无法也不能连医生的过失也承诺下来,“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的预见。  法院后裁决:支持B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  对上述判决,许多人投赞成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疑问,生命保险合同灾害条款中将“意外事故”规定为:“突发”、“偶然”、“外来”事故。按此规定,所谓的“突发性”,是指事故突然发生,从发生到产生伤害不存在时间间隔;所谓“偶然性”,是指被保险者无法预知的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所谓“外来性”,可理解为伤害的原因来自被保险者身体外部。在本案件中,法院拒绝A公司的主张,判明医疗诊断产生的事故是在被保险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满足突发性、偶然性的条件,不符合生命保险中“意外事故”要求。医生的医疗行为本身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以此为理由,“医疗事故”也不作为“意外事故”处理。但是,外科手术及内科诊断产生的医疗事故,虽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从患者的角度看,仍有偶然性的因素,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应属伤害保险的担保范围。  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诉讼案,可以说,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的范围,患者不会认可医生的过失,显然其结果超出了患者的预想,因此,对“医疗事故”以及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但在治疗中发生死亡,也该考虑能否得到伤害保险保护。

  • 医疗错误流行病学研究在我国亟待勃兴

    作者:李国炜;陈琴

    近年来,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骤然上升,隐藏在其背后的医疗错误(medical error)也逐渐凸现出来,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199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发表了以医疗错误为主题的里程碑式的研究报告<孰能无错,建立更安全的健康照护系统>(to err is human: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该报告估计美国每年有44 000~98 000人死于医疗错误,远远超过美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乳腺癌、艾滋病的人数[1].若依照医疗伤害研究报告--"哈佛研究"[2]所揭示的病人遭受医疗错误的几率(约1.00%)进行粗略地推算,2003年我国发生的医疗错误事件为609 200起(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3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2003年我国的住院人数为60 92万人).尽管医疗错误如此广泛地存在,但我们对其发生的频率、分布和诱发原因、危险因素却知之甚少,而且很不准确.

  • 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作者:谢鹏;曹建华;王雷

    借鉴德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瑞士等国家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经验,浅析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我国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模式(ADR)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思考,提出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发展民间医疗纠纷的ADR组织及完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等建议,以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 新西兰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简介

    作者:刘兰秋

    新西兰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是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对于及时、有效救济医疗伤害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的运行主体是作为政府机构的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ACC),适用对象为国内外的所有新西兰公民、居民和临时来访者,给付内容包括服务和金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正日益扩大,程序较为简单,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本文对新西兰的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的沿革与内容做一介绍,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医疗伤害救济体系有所助益.

  • 降低医疗的二次伤害是医学人性化发展方向

    作者:张锦英;王昊;李雅勋

    医学是一种人性化的表达,然而,医学手段的伤害性特征也是现代医学本身无法回避的一个缺陷,忽视对医学技术本身的伤害性因素的认识,是当下医学人文衰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构建人性化医疗的一道障碍,面对越来越多的对医学伤害性的质疑,医学应该进行自我剖析,撕开医学手段的非人性化面纱,务必直面问题和解决问题,用医学的人性化关怀弥补医学手段的伤害性缺陷,并以医学技术本身的发展,促进医学向无伤害的人性化方向发展,这是现代医学发展的终极目标.

  • 试论医疗伤害的类型及其伦理责任

    作者:朱永;张瑞宏;罗萍;张文英;曹银芝;朱家伦

    医疗伤害是医疗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从伦理的角度,按照科学严谨的逻辑,界定了医疗伤害的范围,并将所有医疗伤害区分为有意伤害、无意可知且可控的伤害、无意可知但不可控的伤害、无意且意外的伤害四类;认为有意伤害、无意可知且可控的伤害属于医源性伤害,因而是责任伤害,应该由医方承担相应责任,无意可知但不可控的伤害、无意且意外的伤害属于技源性伤害或病源性伤害,因而是非责任伤害,不应该由医方承担责任.

  • 加强医疗损害管理

    作者:丁月

    观点阐述:医疗损害风险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客观存在的大量医疗意外,给患者带来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风险.医疗服务属于高科技、高难度的高危作业,任何临床医学活动都存在医疗伤害风险的可能.这种风险一旦出现,往往具有风险水平高、事先难预测、损失频率及程度难测量、后遗症多、处理难的特点,目前国内采用的医学会鉴定或法院审理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方法,赔偿周期过长,医患双方满意度均不高,从而加大了人们对医疗损害风险管理的难度.中国目前主要采取医疗机构自保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两种形式,防范和处理医疗伤害风险.医疗机构自保模式的基金规模小,难以抵御较大的医疗损害风险;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则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无法精确计算风险损失概率,只得高估风险,以保障自身运营.

  • 用药不对反受其累

    作者:葛瑞原;王而山

    前阵子看《京华时报》,有则信息触目惊心,令人扼腕叹息.中国红十字会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医疗伤害造成约40万人非正常死亡,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4倍.其中,致死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不安全用药.在去年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中,170万参赛者中能够答对全部10道题的仅为11%,九成人群缺乏自我药疗、购药储药和用药禁忌等方面的常识.

  • 临床护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分析

    作者:徐艳芬;张伟伟

    1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临床上因为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伤害,医患矛盾很多,如何尽量避免药物不良反应,减少药物对病人的伤害,成为医务工作者,特别是护理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 论医疗伦理损害司法审查的合理界限——以《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为重点

    作者:王增勤;佟冰

    本文以法律与伦理的关系为切入点,讨论了医学伦理评价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完全对应关系,并结合医疗伦理损害的司法审查实践,分析了医疗伦理损害有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认为应通过合理设定医疗伦理损害的司法审查限度来促进医患信任的重构.

  • 医学美容医疗纠纷的防范策略

    作者:钟盛全;向良浩;虞守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发生的争执.它包括医疗费用的争执、医德的争执及医疗伤害责任归属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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