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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依赖的破解之道
患者刘某因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入某市A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对其进行了伽玛刀放射治疗。在治疗15天后,刘某治愈出院。4年后,刘某视力开始逐渐下降,后经其他医院诊断为放射治疗后遗症。刘某认为A医院在做伽玛刀放射治疗前未向其说明放射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后果,所以A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后刘某和A医院反复沟通协商,但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首先委托市医学会做了第一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刘某不服,又委托省医学会做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仍旧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委托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且医疗过失和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的两次医学会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共花费了近3年时间,终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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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例纠纷案例谈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
精神病患者由于发病期间其认知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丧失,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精神症状的支配、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自杀、自伤、攻击他人、窒息、摔伤等意外事件.一旦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医疗机构难免会被卷入医疗纠纷中.本文通过对北京医学会鉴定的2例精神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探讨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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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及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案情简介:2002年9月30日,原告某某入住二甲A医院准备分娩.当晚,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半小时后死亡.2003年2月21日,B医学会鉴定:剖宫产臀位助娩时操作不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轻微责任.200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9213.8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年4月7日庭审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原诉求.同年4月27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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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损害管理
观点阐述:医疗损害风险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客观存在的大量医疗意外,给患者带来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风险.医疗服务属于高科技、高难度的高危作业,任何临床医学活动都存在医疗伤害风险的可能.这种风险一旦出现,往往具有风险水平高、事先难预测、损失频率及程度难测量、后遗症多、处理难的特点,目前国内采用的医学会鉴定或法院审理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方法,赔偿周期过长,医患双方满意度均不高,从而加大了人们对医疗损害风险管理的难度.中国目前主要采取医疗机构自保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两种形式,防范和处理医疗伤害风险.医疗机构自保模式的基金规模小,难以抵御较大的医疗损害风险;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则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无法精确计算风险损失概率,只得高估风险,以保障自身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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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的比较研究
目的探讨医疗纠纷鉴定中,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学鉴定两种形式之间的异同.方法调查两组分别由两种鉴定形式所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例,对材料进行回顾性研究,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比较.结果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学鉴定两种鉴定形式在诸如男女比例、年龄及科室分布等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也有各自的鉴定特点.结论单纯以鉴定结果论,在医疗过失的认定上,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并无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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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的司法认知
编者按:随着国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正逐渐成为主要方式之一.从2002年9月开始,上海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也陆续接受法院的委托,组织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技术鉴定.2004年,由法院委托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己占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总数的70%.本文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旨在使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做法和思路有所了解,并在临床实线中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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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护理的法律问题探讨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的高风险科室,据浙江省医学会的有关资料,2002~2007年,委托省医学会鉴定的医疗纠纷有925件,按临床科室分类统计,纠纷案例的前三名就是骨科、普外科、妇产科.作为高风险的科室,我们妇产科护士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熟知工作中潜在性的法律问题,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保护病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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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评析——以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的瓶颈与突破为视角
本文以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的瓶颈与突破为视角,简要评析了对江苏省于2017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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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骨科13例医疗纠纷分析
1 临床资料2006年1月~ 2013年12月,我院医教科调解或经市医学会鉴定法院审理的13起骨科医疗纠纷,其中医患沟通不到位6例,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手术操作失误2例,内置物断裂2例,漏诊误诊误治1例,围手术期处理不当1例,术后功能锻炼指导不当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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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义务履行要彻底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裴某因奉祸敢左小腿受伤,人某医院实施对症治疗,后又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胫骨粉碎骨折切开整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10天伤口裂开,有液体渗出,并有一枚螺钉外露.医院遂进行手术取出,并给予换药及全身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后裴某以手术不彻底,丧失佳手术时机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医学会鉴定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者术后出现感染和并发症等情况告之不及时不清楚,造成后期治疗双方配合不够,治疗延误.法院终判处医院赔偿患者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