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爱恨织就不归路
不久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令对两名杀人犯执行枪决.引人关注的是这两名死刑犯的犯罪动机都是源于感情的纠葛而起.
-
复旦投毒案终审,反思不能停
复旦投毒案1月8日10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高法院核准.这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已经终审.不论判决结果如何,社会都应该尊重法律的判决,这是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有的法制意识.两个名校高材生在这一案件中的生命陨落令人嘘唏.但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反思却不能停.
-
湖南省四部门联手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
近日,本刊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近期联合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这是该省在先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和稽查打假部门协作“三个平台”机制后,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成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湘凌对此批示指出:这是我省在强化行刑衔接,联手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的一个新探索、新举措,对全省具有指导意义。
-
患方获"高额赔偿"后的话题
近一时期,不断传来一些医疗机构因为医疗纠纷被法院判定高额赔偿的消息.一是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因对患儿出现的病理性黄疸没有做治疗,造成脑瘫,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元.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纸宣判,王某夫妇为因医疗事故而脑瘫的5岁儿子争取到了北京友谊医院116万元的赔偿,医院将分30年给付.有关人士认为,这些案件中患方胜诉,值得患者和医院引起重视.
-
悬着的剑,还是双方的保护伞?--点析"东北大医患纠纷案"
2002年10月29日上午,一场索赔额高达237.7万元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为任小刚(化名),7岁,系东北某城市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为所在城市妇女儿童医院.
-
防医患纠纷不是过度检查的借口--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的启示
因江苏省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误诊误治导致11岁女童毛凯悦多器官衰竭死亡,毛凯悦亲属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二审3月16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双方均不同意庭外和解,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法官解说医疗纠纷案件
[编者按]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是困扰医务工作者的一大难题.一般大家都想着怎样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上来减少医疗纠纷.少有考虑到司法环节是如何应对医疗纠纷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沈明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总结了医疗纠纷的特点.并提出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建议.业界可从中得到重要启示.
-
官太太的能量
翻阅贪腐案例,有篇《官太太的枕头风》,记述的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曾是一位公正廉明的法官.但自他58岁当上院长后,其妻便开始向他吹“枕头风”,要么死缠硬磨替人说情、要么先斩后奏收受贿赂,致使吴振汉一步步走向腐败.贪官落马,主因当然在个人,但他太太的作用绝不可低估.你看,这位官太太的能量有多大!可惜是负能量.有资料称,“太太”一词源于周朝,古公亶父有贤妃“太姜”,不但姿色出众,而且性情柔顺,教子有方,人缘颇好.她的儿子季历即位后,娶贤妃“太任”,太任容貌端庄,品行高尚,怀孕后“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傲言”,以防胎儿受到“污染”.生的儿子文王果然是位贤君.文王即位后,娶贤妃“太姒”,《列子传》中称其“生十男,亲自教诲.自少及长,未尝见邪僻之事.
-
女儿住院才一天竟成了植物人,家人索赔近千万国内医疗事故高索赔案纪实
2002年7月31日上午9时,61岁的老人刘淑娥坐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104审判庭的上述人坐席上,这场索赔额达960余万元--目前国内索赔额高的医疗纠纷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局、保监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
-
超八成患者认可医学预嘱
临床僵局2012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终审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从轻判决的新闻,确实让医学界为之一振.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的家中昏倒.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接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同年2月16日15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当日16时许,胡菁死亡.
-
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应诉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从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达到700多起,是往年同期的10多倍[1].而且,患者胜诉率高.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苏州地区患者胜诉率为83%,南京地区患者胜诉率在80%以上[2].因此,提高医院的应诉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本文针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常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期达到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之目的.
-
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补充意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和程序,较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大进步,如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专家组鉴定、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实行等级制、规定鉴定期限等,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核心的鉴定格局并未改变,这就给民事审判带来困难,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如何鉴定?
-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编者按为使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情况,本刊特摘编由万鄂湘和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第1版<新损害赔偿法律文件解读>一书中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补充意见〉>.
-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体会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绝症病人心理失衡引发凶案医生遭殃
据报载: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教授王万林2001年7月10日上午惨遭杀害,凶手是湖南动力集团职工、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白血病患者彭世宽.王教授身中46刀,伤口遍及面部、手臂和背部,腹主动脉、腋动脉、脾脏均被刺破,其状惨不忍睹.凶手刺杀王教授后并没有立即逃离现场.当警方前来抓捕他时,他说"别急,先让我洗一下手",并向在场的记者打出"V"字的手势.37岁的彭世宽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加速期),王教授曾对其施行"筛选法自体骨髓移植手术".彭世宽认为两个多月来已花去医药费5.5万元,但疾病却没有得到根治,王教授和医院欺骗了他,故而心理严重失衡,引发了这一悲剧.专家认为,白血病复发率较高,经过自体骨髓移植后复发率仍高达60%~70%.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彻底根治该病是不可能的.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7日举行宣判大会,依法判处杀人凶手彭世宽死刑,立即执行.
-
浙江省血液中心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移植配型及亲子鉴定等领域已达世界先进水平
浙江省血液中心是"卫生部血液安全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输血医学重点学科"、"浙江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的挂靠单位,也是中华骨髓库浙江分库指定HLA分型实验室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协作单位".
-
非著名尘肺病人的生命估价
对尘肺病人熊高林而言,价值317091.5元,代价是手攥一张"死缓通知书".因为尘肺病目前尚不可根治,患病者的肺则会逐渐硬化,直至呼吸衰竭而亡.尘肺病"杀人"不流血、不见红,故日"白伤".3年前"开胸验肺"经"特事特办"获赔61.5万元的张海超,是中国有名的"白伤"患者.跟张海超不同,熊高林是一名非著名尘肺病人.自2009年1月15日鉴定为尘肺病,他在没有新闻聚焦、社会关注下,足足花了45个月,走完职业病求偿的全部法律程序.目前,他仍在等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与中国其他普通尘肺病工友的维权经历一样,熊高林维权路漫长而艰辛."熊高林代理律师罗延飞说,申请再审是希望该案成为指导性判例,为庞大的尘肺病群体法律求偿提供参考.唯一之幸,用工期查出尘肺病2008年5月,熊高林到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体检,被医生诊断考虑为矽肺(尘肺病的一种).
-
遗嘱库带来新观念
“刚启动的时候,有的老人天还没亮就来排队了.”中国首个公益遗嘱库——中华遗嘱库主任陈凯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做过一次调查,对北京市一段时期内审理的遗产案件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有73%的案件是因为没有遗嘱导致的,而有遗嘱的案件里面,又有超过60%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无效,后导致了更多的纠纷.
-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医疗损害赔偿--以汉德公式为中心
1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日益增多,医疗损害赔偿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人们对患者的同情冲淡了思考的理智,要求高额的赔偿成了共同的呼声[1].一些法院也在判决中开出了高额的赔偿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妇女与某医院因"脑瘫儿"引起的诉讼做出的终审判决中,要求医院赔偿患者290万元.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因将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长达8年而被判决赔偿86万元.医疗事故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成了一个经济问题[2],当然法院判决的应有之意是对医院以及医生过错加以惩罚,而减少类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