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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医疗损害赔偿--以汉德公式为中心
1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日益增多,医疗损害赔偿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人们对患者的同情冲淡了思考的理智,要求高额的赔偿成了共同的呼声[1].一些法院也在判决中开出了高额的赔偿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妇女与某医院因"脑瘫儿"引起的诉讼做出的终审判决中,要求医院赔偿患者290万元.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因将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长达8年而被判决赔偿86万元.医疗事故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成了一个经济问题[2],当然法院判决的应有之意是对医院以及医生过错加以惩罚,而减少类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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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告知义务之罕见并发症的判断——白内障手术之上脉络膜猛爆性出血案
藉由台湾地区罕见并发症的相关司法判例,为大陆地区医师告知义务之罕见并发症的判断提供借鉴.其中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可采纳“理性医师和具体患者标准”的折衷说,在具体告知义务判断上应将医疗行为区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并对两类医疗行为加以不同程度的告知义务要求,其中“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还可运用英美法之“汉德公式”进行综合因素的考虑.此外,关于“罕见”的判断可借鉴“罕见病”的定义,并运用循证医学的证据评价体系以及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等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