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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心理护理知识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的不利后果.后一句是本条文的关键.因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心理护理知识,学会沟通技巧,才能因人因病采取不同的告知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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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的医疗告知
告知在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告知是改善医患关系、防止医疗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按照这个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也是医务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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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知情权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1],显然与以往的保护性医疗制度相违背.是否一概将患者病情如实告知,法学界和医学界均有争议,作者认为可从下几个方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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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论医疗风险
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近年来,临床医生越来越切身地感受到:他们在诊疗工作中单纯考虑患者疾病治疗技术问题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诊疗工作,同时要面对并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医疗风险、诊疗花费、心理困扰、权益保障、道德要求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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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癌症患者的知情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可见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但在我国,知情同意权实质上不完全是患者的权利,有相当一部分是患者家属的权利,特别是对恶性肿瘤的知情上,医生往往把患者的病情告知家属,并非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合的权利.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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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
当病人被医院明确诊断为癌症时,这无疑是一个很坏的消息.怎样向病人传达这个消息已成为许多家属感到十分困难的一件事.许多家属在是否告知病情的决策中犹豫不决,有些家属选择了病情如实告知,有些家属选择了病情部分告知,少数病人家属由于种种顾虑选择了隐瞒病情,致使病人到临终还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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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告知与患者知情同意的案例分析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悉与其生命健康相关信息的权利,属于患者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人格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已经受到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199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也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任何侵害患者知情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均可构成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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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试风险告知与假阳性反应浅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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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疫抑制剂治疗知情同意书与和谐医患关系
免疫抑制剂是治疗风湿免疫性疾病有效的方法,但其抑制异常免疫功能的同时也会影响正常的免疫功能以及带来其他一些药物副作用.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在医疗卫生领域,复杂的医疗环境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医患冲突时有发生,和谐的医患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所以在治疗之前,临床医师应把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患者的知情同意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使得免疫抑制剂治疗知情同意书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医疗文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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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护士在履行告知义务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病人知情同意意识逐渐增强,对医疗护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2],外科护士在工作中就如何做好告知,是每一位外科护士必须注意的问题,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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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静脉输液告知单的临床应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的问题,但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影响[1].病人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为了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我们对门诊静脉输液病人使用了告知单,通过实践,效果满意.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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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护士履行告知义务初探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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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卫生知识调查分析
2011年12月3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该法36条规定由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了保障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本研究对山区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知识进行问卷调查和分析,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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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病情告知策略研究进展
在西方国家,向癌症患者本人如实告知病情已成为普遍现象[1-3].近年来,随着癌症患者对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相关法规也明文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应当告知患者真实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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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中病人自主权和传统医疗父权的冲突
1 冲突的产生知情同意是目前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医学伦理学原则,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规范都强调在医疗和科研行为之前要对病人进行知情同意,然后才可以开展其行为.我国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第四章第37条第八款明确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的"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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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干细胞治疗糖尿病足5例临床分析
1 临床资料选择2008年5月-2010年12月在本院行脐带血干细胞移植的糖尿病足患者5例(患肢6条),男性1例,女性4例,年龄57~81岁,病程7~15年,经药物系统治疗后效果不理想.临床表现为下肢和/或足部发凉,麻木,间歇性跛行,静息痛,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小腿或足趾有溃疡、红肿、坏死等.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向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如实告知,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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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知情权的调查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为了更好地在癌症患者中实施这一规定,我们对我院43例癌症住院患者的家属进行了"知情权"需求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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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知情权与告知责任的医疗鉴定案例介绍
有关患者知情权与医方告知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律界认为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作出选择决定应当是该项权力的具体内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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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情同意权和保护性医疗原则之间的关系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第 10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施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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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疗服务活动中履行告知义务的思考
当今时代,人类已经走进了文明与进步的21世纪.医学科学理论与技术迅猛发展,急切呼唤和要求适格的、先进的、完善的服务与之配套和同步.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即医务人员究竟应当怎样完善自己的服务,并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呢?这自然涉及到主客观、硬软件及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诸种因素.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之义务的实际地、认真地履行非常重要,绝对不容忽视、简化甚至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