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交谈的礼仪
交谈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因为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通过交谈而取得沟通并达到目的.把握好礼貌用语诚实和热情是与人交流的基础,只有开诚布公的谈话才能使人感到亲切自然,气氛才会融洽.要知道,与任何人进行交谈,都是一种对等关系.所以在交谈中要随时随地有意识地使用礼貌用语,以礼待人,才能展示出自身的人格尊严.“对不起”——用在你对别人有任何轻微妨碍的时候,哪怕是你在帮他的忙.比如:在走廊里无意中挡了别人的路;在拥挤的场所里无意碰了别人一下.
-
护理服务中的人文科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技的进步,当前医疗卫生服务的现实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服务需要.特别是护理服务,远不止输液、打针、换药,这种简单的执行医嘱的行为.新型的护理服务价值,是通过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等,给予患者以人文关怀、人性化服务,使患者在整个就医的全过程感受到方便、满意、舒适,才能充分实现.
-
国内外护理院资金筹措现况及启示
长期护理是保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能继续得到个人喜欢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确保人格尊严[1].长期护理包括机构、社区和居家式3种方式[2],其中机构式以护理院为主,护理院又可分为营利或非营利性,公办或者私立等,不论何种经营形式,独证和完善的资金筹措体系都至关重要,它将确保护理院的正常运转.国外护理院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3个渠道:政府税收、自费和社会保险[3],大部分国家护理院的筹资都不是单一形式,而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组合方式.本文将着重对国外护理院的筹资方式进行综述,为建立我国护理院可行的筹资方式提供参考和依据.
-
如何减少或消除女护士为男患者躯体隐秘处操作时的尴尬
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进步,患者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对患者躯体隐私的保护需求也是十分重要的。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属于个人信息控制部分的领域[1]。患者隐私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所表现出的涉及患者自身,因诊疗服务需要而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获悉,但不得非法泄露的个人秘密。患者的隐私包括不愿被人看到的身体部位和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两方面。
-
关于执业药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立法调研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许多药师反映责、权、利均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呼吁提高执业药师的经济报酬,保障执业药师在工作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的实际情况下,行政部门必须认真研究,逐步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
浅谈急诊人文关怀体会
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急诊医学也随之迅速发展.如何做好急救患者的护理工作,是现代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及时采取紧急而正确的急救措施和护理,赢得时间,才能真正提高患者的治愈率.作为护理职业的护士,用自己的生活,生命,言行,把自己选择的护理职业的道德体现出来,这就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就是人文护理.人文关怀的核心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
-
维护权益,当从细微处入手
每当医患矛盾剑拔弩张之际,患者及其家属总是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医生们则觉得自己的辛勤劳动却换来了冤枉与误解,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由此各执一词,势成水火.实际上,在众多的医患矛盾当中,其起因往往并不严重,常常是在诊疗过程中,医方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点滴细节在病人面前产生了歧义,不仅有损了白衣天使的美好形象,同时也可能在无形之中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
责任包干制护理在骨科创优质护理工作中的实践与效果评价
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1].我院于2010年9月在全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我科是今年10月份通过采取责任包干制护理,真正以病人为中心,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在注重病人疾病的同时注重病人心理需求的满足和人格尊严的完善,从而取得病人的尊重和信任,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
临床护理中涉及病人隐私权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病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重视.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不仅体现在社会各阶层,在日常的医疗、护理工作中更需要操作者给予尊重和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病人享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现阶段,临床上由于侵犯病人隐私权而造成的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在保证病人得到好的治疗和护理的同时,保护好病人的隐私,成为临床医护人员急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
责任包干制在妇科创优质护理工作中的实践与效果评价
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1].我院于2010年4-5月在全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我科是第二批示范病房,今年8月份通过采取责任包干制护理,真正以病人为中心,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在注重病人疾病的同时注重病人心理需求的满足和人格尊严的完善,从而取得病人的尊重和信任,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现介绍如下:
-
浅谈国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庞大老年人口生活长期照顾的难题,一些国家先后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际上简称为LTCI).WHO将长期护理定义为"由非正规护理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1]而长期护理保险就是对这种因长期照料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担补偿的一种制度.
-
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价值观的调控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学校染上了一层浓重的商业色彩,安守清贫的教师们再也守不住清贫,临渊羡鱼,开始走出书山,跳进商海.有的停薪留职下海一搏,有的心里痒痒,跃跃欲试,有的利用业余时间四处兼职授课,从事各种有偿服务,有的视学生为摇钱村,把课堂变成商品订货会,向学生推销各种资料乃至生活用品,玷污了学校这个神圣殿堂,辱没了教师的人格尊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
浅谈如何搞好精神病患者的优质护理服务
优质护理服务是医院文化传播的载体,是医院的一种文化宣传品牌,更是一种形象标志.优质护理服务不仅是综合科患者的需要,更是精神病患者的需求,因其更能让精神病患者体会到独特的信任和满足,更能体会到他们的人格尊严存在.我院精神科自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以来,一直倡导人性化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实施药物、心理、康复等为主的综合性治疗,始终坚持"关注心理健康,广施仁心仁术,营造温馨家园"的宗旨.
-
以人为本营造和谐护患关系
和谐护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人为本是营造和谐护患关系的中心思想.其目的是为患者创建一个宽松、优美的治疗环境和康复环境,将现代人文精神融入医院环境和硬件建设中,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观、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强调和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做到以患者满意为标准,以患者方便为原则,对患者实施全方位的人性化服务,实现护理质量的持续提高.
-
人性化护理在临床应用中的研究
人性化护理是以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人文关怀是护理学科的核心和精髓,人文精神就是对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关怀和尊重,应用于临床护理工作中,是现代护理发展的方向,是病人健康所需.本文旨在现阶段开展人性化护理在临床上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并对解决方法作一探讨,以理清思路,以便更好地实施人性化护理.现介绍如下.
-
临床护理中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病人,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1].知情同意原则的提出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是一项有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体现了对病人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尊重.目前,它已被国际医学界广泛接受并被广大病人所认同,成为一项基本的临床伦理原则[2:120].
-
赴日研修见闻
2005年1月6日-2005年6月29日.作为山西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与日本崎玉县太阳会病院友好事业的护理研修生,在太阳会病院和特别养护老人社会福址中心川里苑进行为期6个月的研修.研修期间充分感受到日本护士始终用笑脸为病人提供周到、温馨的服务态度,勤快、严谨、敬业的工作精神,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重视病人的心理需求,从根本上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
尼莫地平对缺血性卒中患者认知和行为能力改善作用临床观察
卒中后生存者常留有不同程度认知功能损害及行为能力减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探讨其有效治疗方法,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和人格尊严非常重要.
-
安乐死立法的社会条件分析
本文无意参与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只是从安乐死应是由个人的意愿决定的基本前提出发,将视线集中于支持安乐死的社会实证和价值角度的分析,从而希望引起对安乐死立法的关注.1 安乐死的实证分析1.1 安乐死的医学角度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大多源于人们对于医学的依赖和信任.但是,正是由于医学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安乐死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医学科技水平的进步使得目前不可治愈的疾病正在逐步得到控制和缓解.但是,这一切都不能将治愈率绝对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除顽疾带给病人的巨大痛苦.正是基于这一点,给予绝症病人充分的自主权来自由选择生死,是在现有医疗水平局限下现实的选择.与相信医学万能,拒绝承认现有水平的局限观点相反,承认现有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病人选择生死的权利,恰恰能使我们更加清醒地正视医学的局限,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同时尊重绝症患者的个人意愿,减轻病人不必要的痛苦,维护其人格尊严.
-
关于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几点法律思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公民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为了保证患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