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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行为问题及相关因素流行病学研究
1 儿童行为问题的概念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儿童行为问题呈明显增长趋势.发达国家已累及学龄儿童的5~15%[1].行为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如退缩行为、过度焦虑和恐惧、不服从、脾气暴发和不良习惯等,是一些普通名称,描述不像精神病、神经症和发育迟滞等那样明确[2].美国教育界常用的定义是:学校学习存在问题、人际关系不好、不适合的行为和情感、泛化的抑郁和痛苦、与学校恐怖有关的躯体症状.英国儿童病专家Rutter把行为问题分为A行为(即违法行为)和N行为(即神经症性行为)两类,A行为包括经常破坏自己和别人的东西、经常不听管教、时常说谎、欺负别的孩子、偷东西.N行为包括肚子疼和呕吐、经常烦恼、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睡眠障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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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名商业性服务男性受供者16PF测评
国内外研究已经证明,参与商业性服务是HIV/AIDS(爱滋病病毒/爱滋病)发生与传播的主要危险社会行为.有关资料显示,与商业性服务有关的HIV感染比例不断增加已成为我国目前HIV/AIDS流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近年来,除了从事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女性不断增加外,商业性服务男性受供者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1].参与商业性服务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那些发生商业性服务受供行为的男性在人格特征方面的研究,将有助于加深了解男性该行为的内在原因,也将有利于针对该人群的预防干预内容以及干预措施方式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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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发现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野蛮的试验,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在审判后通过了《纽伦堡法典》,该法典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情同意原则不仅用于人体试验,而且扩大到所有患者的治疗上.199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从而对患者获悉病情的权力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不告诉患者病情,医师就是违法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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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司法鉴定资料分析
目的:探讨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违法的特点及责任能力评定.方法:对20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者违法的司法鉴定进行分析.结果: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者违法的案型以凶杀伤害案居多,个体素质低为饮酒者违法相关的重要因素.结论:广泛宣传饮酒的危害,提高人口素质,戒酒或限制饮酒是减少酒危害的重要措施.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依然是责任能力评定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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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胶囊变身糖尿病神药造假者冒充教授鼓吹疗效
24岁的王志等人低价购买无标识瓶装胶囊后,通过非法印制标签、包装盒、使用说明书等物,将其包装成"复方糖维胶囊"、 "扶正活胰康胶囊"等能够治疗糖尿病的药品销售.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的他们还化身教授向咨询人员鼓吹药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宣判.据介绍,去年,江苏邳州一市民购买并服用"复方糖维胶囊"、 "扶正活胰康胶囊"等药物治疗糖尿病未见效果后,在退药无门的情况下,该市民经上网查询怀疑所买药物为假药后向药监部门举报,经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久,警方将王志、陈立、宋刚、王英、张汉等五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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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漫谈
发现经济损失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价便是风险管理,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案应对风险,根本目的是减少经济损失。医疗风险,实质上就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对他人的身体出现侵权、违法行为所需要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与法律责任风险。医疗风险管理,主要是指医院有计划、有组织的减少或者消除医疗风险产生的经济损失与危害,通过对医疗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策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医疗风险、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医疗风险管理,主要包括4个阶段,即医疗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医疗风险处理、医疗风险衡量与评价以及医疗风险识别。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医疗事故处理政策的逐渐完善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落实,我国在护理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医疗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管理在医疗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护理管理者应当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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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面面观
近一个时期,关于医患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不断见诸报端.在今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卫生部的官员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7月10日电,卫生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坚决打击"医闹"等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卫生部发言人介绍说,目前确实在一些医疗机构中,活跃着一批人,就是说现在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的群体,他们不是挂号,而是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他们借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是指这个意思.所以,媒体把他们叫"医闹",就是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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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06
回望06年,医药行业可为水深火热,风云变幻莫测.2006年,中国医药卫生行业正经历着痛苦而又值得期待的变革:完善监管,大力打击处理侵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夺命假药事件和乱收费、医疗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从体制改革入手,探索新型服务格局,遏制医药领域的不当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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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看病难、看病贵"的生存土壤
关系民生,牵动人心,2006年的中国医药卫生行业正经历着痛苦而又值得期待的变革:完善监管,大力打击处理侵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夺命假药事件和乱收费、医疗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从体制改革入手,探索新型服务格局,遏制医药领域的不当趋利.一定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药今年四五月,"齐二药"事件震惊全国,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假冒的丙二醇,这起不法商人销售假冒药用辅料、药品厂商采购和质量检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的恶性案件导致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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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背后的零售业大调整
6月,广东省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重点检查市场配送、连锁经营等企业和药品采购、验收、养护等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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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为了和谐的发展
当舆论监督的目光因诸起药品质量事件而更多地投向医药行业时,反商业贿赂的风暴也席卷了医药领域.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医药零售中的灰度空间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也逐渐暴露在人们眼前,如何对零售药店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增强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成为了政府及行业自身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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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人员诈病的识别和处理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由于吸毒人员成分复杂、素质不同,对强制戒毒的认识不同,收治与反收治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管理的规范化,戒毒学员的反收治从公开与民警的直接对抗逐渐向吞食异物和诈病方式发展.吸毒人员长期滥用毒品,生活长期不规律,食物摄入量少、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等而使机体处于入不敷出的负平衡状态[1].吸毒者多存在不同程度的器官损伤或机能障碍,多伴有并发疾病,许多疾病的患病率远高于正常人群[2].吸毒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而诈病的发生又多见于违法犯罪人员[3],其诈病方式又多种多样,这就为识别诈病带来不小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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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戒毒所护士的岗前培训
海洛因依赖者由于毒品的长期侵蚀,身心均受到极大的摧残.不仅躯体上合并各种疾病,心理上、行为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问题给戒毒所的治疗护理和管理造成了较大的难度.加之吸毒又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宣传禁毒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戒毒所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作为既是护理者又是管理者还兼职宣传者的戒毒科护士,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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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毒品是戒毒管理工作的关键
医疗机构设置的戒毒病房,是为主动要求脱毒治疗的药物依赖者和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吸毒者提供自愿脱毒治疗的场所.在这里将药物依赖不单纯看作是品行不端和违法行为,而看作是一种疾病,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在治安人员配合下,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医疗措施下,主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药物的、心理的治疗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在中断毒品后避免发生痛苦的戒断症状,为康复和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所以自愿戒毒机构的建立,对社会、依赖者及其亲属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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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本刊讯为保障公众健康,切实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对宣称祛痘/抗粉刺和美白/祛斑类化妆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化妆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特别是非法添加抗生素,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而且会引起细菌耐药,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证生产化妆品更是法律所不容,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
浅析药品行政监督中违法所得的计算
我们在查处辖区某医药公司销售劣药的案件中,拟对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但在核算"违法所得"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其销售劣药的全部销售收入计为"违法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其销售劣药的获利(销售收入减该批药品进货价)为"违法所得".显然两种观点的处罚结果不一致.相关的药品监督行政法规并没有给出计算方法,这给基层执法过程中执行何种计算标准带来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适用?如相对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会如何采信?笔者从现行行政法规和法理上对"违法所得"的理解,探讨药品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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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进口检验报告书的上网发布,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辅助打击假冒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司的领导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于2003年至2004年组织实施了<药品进口检验报告书互联网发布项目>,项目具体由信息处负责.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假冒进口药品的一些违法手段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提出了项目建设方案,在深入调研与有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数据收集和发布系统.在此过程中充分注重了规范化工作,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目前该系统已经投入运行,正在为进口药品的监管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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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无过错经销假劣药品的判定条件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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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文对假药、劣药的情形进行分析,说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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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同一违法主体违反两个法律规范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在药品监督执法实践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一经营企业(或医疗单位)同时经营(或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发生违法经营(或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这一违法主体究竟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将同一违法主体两个违法行为使用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合并处罚,以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同一违法主体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不能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