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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发现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野蛮的试验,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在审判后通过了《纽伦堡法典》,该法典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情同意原则不仅用于人体试验,而且扩大到所有患者的治疗上.199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从而对患者获悉病情的权力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不告诉患者病情,医师就是违法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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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
纽伦堡法庭于1946年公布《纽伦堡法典》。制定了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法典包括以下内容:①受试者必须绝对自愿同意;②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和富有成效的结果;③实验应该立足于动物实验取得结果,实验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④实验必须避免受试者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⑤不得进行发生死亡或残障的实验;⑥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的问题;⑦必须排除受试者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⑧实验只能由合格的专业人士进行;⑨受试者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⑩受试者出现创伤、残障和死亡的时候,实验必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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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护理研究伦理审查的现状及启示
随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发展,对研究的参与者一人的伦理权利的关注越来越受到重视.195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的热潮,各种伦理准则应运而生,其中著名的有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和贝尔蒙特报告,这些准则成为许多专业学科制定研究伦理准则的指南,一些专业学会此后也分别制定了自己研究领域的伦理准则.而为了评估和保证生物医学研究遵循这些伦理准则,各国相继建立了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制度,对涉及人的研究是否符合伦理准则进行审查.本文将主要介绍分析国外对护理研究的伦理审查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护理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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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在DOMI伤寒Vi疫苗示范项目中的实施分析
<纽伦堡法典>提出"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保护,使知情同意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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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与医生的责任及权利
1被扭曲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概念来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法典>,初是针对人体实验而言的,随着病人权利运动的发展,逐渐扩大到了临床诊疗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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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实验的首要原则及其与集体主义精神的冲突和诠释
1 人体实验的首要原则:维护受试者的安康人体实验的对象是具体的.社会的人,它不同于一般的自然存在物,其内在的社会属性要求研究者不能像对待其他研究对象那样任意处置,应首先把其作为"社会的人"来看待,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诸多社会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源于人体实验自身的两重性,即主动与被动.利与弊、自愿与强迫的矛盾性.另一方面源于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医学的发展,规范人体实验,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件,如《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对人体实验提出了诸多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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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纽伦堡法典》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人体实验的<法典>即<纽伦堡法典>制定实施五十九周年.在庆祝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时候,认真研读<纽伦堡法典>,积极探讨<法典>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牢记<法典>所规定的人体实验必须遵循的原则与规范,应当说既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一种特殊纪念,也是对促进人体实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它在推动当代医学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所做的一份特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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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典》的重新审视——当今的普遍性和相关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借科学实验之名,进行了大规模反人类的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二战结束后,这些战犯被交送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中包括了23名医学背景的战犯.同时,纽伦堡法庭还制定了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并在1964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在医学领域的科研实验依然有很多伦理方面的困惑,而《纽伦堡法典》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当今的生命伦理学,具有普遍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