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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发现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野蛮的试验,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在审判后通过了《纽伦堡法典》,该法典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情同意原则不仅用于人体试验,而且扩大到所有患者的治疗上.199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从而对患者获悉病情的权力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不告诉患者病情,医师就是违法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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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
纽伦堡法庭于1946年公布《纽伦堡法典》。制定了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法典包括以下内容:①受试者必须绝对自愿同意;②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和富有成效的结果;③实验应该立足于动物实验取得结果,实验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④实验必须避免受试者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⑤不得进行发生死亡或残障的实验;⑥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的问题;⑦必须排除受试者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⑧实验只能由合格的专业人士进行;⑨受试者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⑩受试者出现创伤、残障和死亡的时候,实验必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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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在DOMI伤寒Vi疫苗示范项目中的实施分析
<纽伦堡法典>提出"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保护,使知情同意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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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获得有效知情同意探讨
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医学诊断、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备用治疗措施及预后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患者,以使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作出理性的、自愿的选择[1].这是患者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赋予每个执业医师的义务.在知情同意中,同意是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面对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千方百计地让患者获得真正有效的知情同意是医生履行知情同意过程中义不容辞的责任.何谓有效知情同意呢?即是指:①病人能获得有关该医疗手段的性质、目的、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及益处的广泛信息;②病人能充分理解这些信息;③病人自愿同意[2].笔者认为,要达到有效的知情同意,医师的告知必须满足:①信息的充分性;②内容的可靠性;③表达的通俗性;④告知的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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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例经颅磁刺激治疗精神病护理体会
经颅磁刺激(TMS)是在大脑的特定部位给予磁刺激的一项新技术,主要用于基础神经科学研究和精神神经疾病的治疗[1],而重复经颅磁刺激(reptitive transcranid magnetic stimulate,rTMS)是在TMS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神经电生理技术,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是一种大脑皮层神经磁刺激的治疗方法,具有无痛、无损伤、操作简便、安全可靠等优点,已被广泛用于神经、精神科领域[2]我院是从2014年1月开展此技术,现对48例自愿同意(或家属同意且签署知情同意书)做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的精神病者在生活质量的提高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的,现介绍体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