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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展奶粉及乳制品专项打击行动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某商场内的一家自称跨境电商实体店中,查获一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奶粉品牌涉及婴幼儿进口知名品牌如美素、牛栏、喜宝、爱他美、可瑞康、贝拉米等,以及成人奶粉澳洲德运,共计9个品牌40罐奶粉,货值金额近万元。据了解,当事人自今年2月起在尚未取得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便开始从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零售经营,且自称是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店,在店中摆放进口奶粉供顾客挑选,顾客选定商品后,他们会从重庆某保税区的仓库直接发货邮寄给顾客,顾客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购买。其所售进口奶粉均无中文标签。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所售奶粉实施扣押,并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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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2015年查获系列食品药品案
2015年,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其中,涉及食品安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00余份,立案293起,结案293起;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共立案78起,已结案76起,涉及货值金额3.8万元。现已面向社会公布伪造食品流通许可证案、经营霉变生虫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白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案等十大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件,其目的在于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情权,增进消费者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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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食安
近日,《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将26类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列入举报奖励范围,举报者高可获得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食品安全问题,高奖50万允许隐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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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价值链作用解决农产品质量难题
"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解决农产品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人认为其根源是现行法律、法规有疏漏,使得部分环节的监管无法可依;有人认为是监督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虽然这些分析都有合理之处,但很明显上述分析侧重于强调政府作用的发挥,而忽略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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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
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近期,通过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情况和群众的反映,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所抬头;天气潮湿炎热和保存不当导致肉类季节性安全风险突出;不同种类肉品的价格差异诱发的非法进口、制售假冒伪劣牛羊肉违法行为再次反弹。这些问题,不仅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而且容易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与和谐。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保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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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提出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
农业部近期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会上强调,要以国家级制种基地和制假售假重点地区为主战场,以玉米和水稻品种权保护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当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育繁推一体化的品种创新体系正在快速形成,育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但同时,套牌侵权现象也正在成为种子监管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育种家创新的积极性,对品种创新是很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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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访谈之向美国学习食品安全监管
4月3日,董金狮老师为本刊撰写了本篇文章,文章中建议我国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应借鉴美国监管食品安全的两个重要法案吹哨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Act)和了解客户法案。4月10日,为了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规范全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北京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公布《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正是董老师文章中介绍的吹哨法案,该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高可奖励举报人30万元,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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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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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医疗领域的经济要挟
目前一旦发生非医疗事故纠纷,多数人会"找医疗机构讨说法",进行经济要挟,因为这样至少能得到些补偿.对这种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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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犯罪
文章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论述了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基础.根据医疗事故犯罪的特殊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医疗事故犯罪的主体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而客体并非单一客体,它包括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主观方面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客观方面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行为违反的是诊疗护理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等,后果上是造成了病员的死亡或严重危害健康,并且违法行为与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新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出台,对于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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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管理对策
食品卫生与安全牵动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自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后,开创了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新局面,食品卫生由行政管理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在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了一支食品卫生监督队伍,制订了一套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区的食品卫生面貌不断得到改善,食品卫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食源性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较好地保证了全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去年,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广泛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卫生市场,严厉打击食品制假违法行为的活动,食品卫生的执法力度比往年有了明显的提高,食品卫生法制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大.纵观过去,尽管我们在食品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现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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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乡镇公共卫生联合执法的实践
由于当前乡镇公共卫生监督普遍存在监督人员不足,监督覆盖率偏低,以致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经常出现"首尾不能兼顾"的局面,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种局面进行违法经营.加上多数经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进行卫生监督就是管、卡、压;而农村消费者的卫生自我保护意识又弱,在农村地区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常有旁观的消费者围观、起哄甚至围攻执法人员的现象发生.针对这种状况,南丰县乡镇卫生监督采取了联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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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质量公告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不断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食品卫生监测结果.此举有力地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的权威性.同时,对敦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教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法,并使食品卫生接受社会监督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公告食品卫生质量,对企业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某一具体卫生行政处罚,因此其公告行为必须合法、客观、公正、规范.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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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人们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的。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卫生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下面问题,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缴纳了罚款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仍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无证商贩接受了卫生行政部门罚款处罚后,更换经营地点从事违法活动。以上这两种行为是否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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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几个问题的初探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手段。为正确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本文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责令改正是否为一种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均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食品卫生法释义》将“责令改正”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现行卫统12表-3也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列出。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应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在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时,还规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规定责令改正时,未使用“给予”、“处以”等词,而在规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均使用了“给予”、“处以”等词,这就从形式上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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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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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卫生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疑似案件的移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部门的适用问题。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即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式。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于实现罚责相当的法律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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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根据消费者反映和我部组织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在部分药店、保健用品商店和超市销售的部分产品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文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其名称仿冒药品名称或说明书扩大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7号公告中.已经要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上述违法产品,但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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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迅速组织监督检查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7号
江苏、上海、河北、山西、广东、山东、浙江等省市卫生厅局: 近日,按照我部的部署,河南省卫生厅查获了一批以工业用油冒充食用油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工业用油源自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长山润滑油分公司。据悉,该公司的基础油还销往江苏、上海、河北、山西、广东、山东、浙江等省市,可能有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已将此公司的基础油直接用于食品加工。河北、浙江、江苏等地已发生部分消费者因食用工业用油加工的饼干引起食物中毒事件。 将工业用油直接用于食品加工是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国务院领导对此作了重要批示。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防止此类食物中毒事件的再度发生,杜绝工业用油假冒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卫生部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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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冒充药品名称并仿冒药品包装,或在标签说明书中直接或间接标明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非药品产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对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批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产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违法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示了一批违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