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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护理记录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护理记录是护理过程的真实写照.随着医院管理的法制化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记录将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何更准确地书写护理记录单,更好地保护患者和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护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预防医患纠纷和有利于医患纠纷举证的角度,护理记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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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开展临床药学的必要性
我国临床药学工作开展自20世纪80年代初,30年来通过几代医院药学工作者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现已成为国家卫生部重点建设学科。卫生部(现卫计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我国将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这为医院临床药学提供了制度保障[1]。法律依据与监管部门的指导方向,决定了临床药学的发展方向。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现在国内大多数的医院已经普通的开展了临床药学服务。临床药学的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到药物本身、用药对象和给药方式,也直接涉及到医疗质量,因此在基层医院开展临床药学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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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愿戒毒人员治疗和管理的体会
众所周知,吸毒人员的生活都很懒散,他们极其随便,不愿受道德和纪律约束.强制戒毒人员因为受到了法律制裁,他们在戒毒所里的行为表现还会有所收敛,而自愿戒毒人员则不然,至今国家对自愿戒毒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戒毒所对他们进行处罚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自愿戒毒者也清楚,戒毒所对他们来戒毒是持欢迎态度的,鉴于此,自愿人员在戒毒所内的表现更是有恃无恐,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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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问题研究
《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戒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禁毒法》将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为运行多年的强制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禁毒法》实施后,司法行政系统戒毒机关已然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提升戒毒实效、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作为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指标,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重要标准.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践来看,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已然成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成功与否的"第一步",以及巩固戒毒成效、预防复吸、保持操守的关键性因素.虽然近年来众多学者、一线工作者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如何回归社会"方面形成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困惑和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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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国家药物政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国家药物政策(National Drug Policy,NDP)是政府给医药界提出的目标、行动准则、工作策略与方法的指导性文件,以利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国家医药工作的目标与策略有全面与一致的认识,便于协调行动,达到政府要求.NDP不是一部法规.但NDP经各国议会或内阁批准颁布实施后,立法机构要据此制定相应法规确保其执行,从而使NDP主要内容具有法律依据.NDP的重要策略或措施往往由议会或有关组织机构作出相关的法规,使之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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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执行《药品管理法》中遇到的问题与思考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规定了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义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给药品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笔者对此发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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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管理应根据国情循序渐进
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它的实施,对于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工作的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起步较晚.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从而使药品分类管理第一次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后,国家经过严格筛选,先后公布了多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至此,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这样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认可.无论是从药品分类管理的试点结果看,还是从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看,都是非常不尽如人意的.为此,本人结合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试就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意见建议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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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规章消除药品执法盲区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新的配套规章尚未修订和完善,还有一些药品执法死角和盲区,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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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监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后,给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近两年来的监督执法实践,就此谈谈粗浅认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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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监督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思考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规定了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给药品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笔者对此发表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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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药品召回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召回(Drug Recall)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当某药品经广范应用后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可能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有责任对该药品撤回或改正.在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药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药品召回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具体实施无法律依据,使得具有潜在不安全因素的药品在使用中缺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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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生产批号的规范管理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对药品生产批号标注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批号标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给药品流通、使用带来诸多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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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无标价"案件的处罚基数问题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即"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在实际执法中,对没有标价的药品"货值金额"认定与适用很不统一,而且有些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起败诉.下面通过一个无证经营案例来列举执法中关于没有标价药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与适用,并谈一些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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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形式销售医院制剂案件的处罚思考
在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有些医疗机构增加经济效益的方法之一,是与外地专科医疗机构联合办医、引进专科特色,销售外地专科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增加经济效益.我们就查处了一起以挂靠形式直接市场销售医院制剂的案件,对于这起案件有多种处罚方案,引用法律依据不同,处罚不一,有必要进行讨论,请同行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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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8条真经
医院的信息管理必须以病人为中心,病人的信息贯宣穿整个信息系统,一切临床业务均要以方便病人为主;医院业务类型繁多,管理复杂,各业务项目之间数据交换频繁;医院信息化还未有一套通用的规范、标准及法律依据,这增加了与院外数据交换的困难,且使得一些应用项目因缺少法律依据而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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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医院药事管理体会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首次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SARS在我国部分地区的集中爆发和快速扩散,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应对大规模公共危机事件上缺少专业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同时揭示,各行各业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高效、统一的突发事件管理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药事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突发事件的药事管理对医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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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即时变更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探讨
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药品经营企业数量仍保持稳步增加,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多数面临被市场淘汰的经营者采取一种"过户"的手段撤出了药品市场.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过户"行为实际就是一种变相的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不了解药品市场,不懂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受让者进入药品市场,给药品市场环境造成不小的安全隐患.笔者从市场现状、"过户"存在的隐患、解决建议和措施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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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已经施行20多年了,这是目前我国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质量安全事件也在接连不断地发生.于是,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消费化妆品,卫生部于2007年1月4日颁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这是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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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涉刑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2009年5月13日,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对提供条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办理制售假劣药品涉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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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第一章 总则检查核心本章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总原则,是整部规范纲领性的规定,是规范的灵魂,阐述了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目标和对企业坚持"诚信"的基本要求.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颁布的规章,是制定本规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