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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设备的采购
我国涉及医疗设备采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和两个办法,是我们进行物资采购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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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医疗设备的院务公开议标采购工作
1院务公开议标采购是一种互惠互利的采购行为医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是医院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招投标行为是八十年代初引进和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在我国早应用于世界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采购,以后在我国的电子工程、建设工程和政府招标采购中逐步推广应用.2000年1月1日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得到成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大额经济的采购活动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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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医疗设备采购的影响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医疗设备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有效防止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做到采购阳光透明公正,是降低医疗设备采购价格,保障医疗设备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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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近几年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经过这些年来的工作实践,政府采购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法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活动是以利益为纽带,其间充满了各方当事人的竞争与冲突,而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点,也是各方矛盾的聚焦点.集中采购机构既要合法的开展采购活动,又要巧妙规避、化解各方冲突、矛盾,更要以服务质量赢得双方美誉,因此,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维护供应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质疑、投诉的发生,已成为当前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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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该如何规范
近日,国家卫计委一位官员在一次会议上再次提及不允许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二次议价”,从而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能否“二次议价”的争议,争议各方各自引经据典,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理论、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作为依据,但依然难以达成共识。从各方引用的依据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其中明确提出“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的只有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而作为其政策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非但对“二次议价”只字未提,而且明确“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是卫计委自己在文件中加进的“私货”。在过去若干年中,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夹带“私货”的问题并不少见,于是有了《立法法》,对立法、政府部门制定规章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其中明确提到“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看来人们质疑“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的部门规章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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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编写要点探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无论是使用外资的医用设备采购还是使用内资的医用设备采购,一般都要求招标采购.目前,医用设备的招标采购已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医用设备的招标采购涉及的资金量大、设备种类繁杂、用户单位多、影响面广.成功的招标采购,可以保证质量,节约资金,取得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反之,则增加成本,浪费资源,产生不良后果,影响卫生工作.在多年来招标采购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招标文件的编写是招标采购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招标文件编写得不好,小则造成流标,重头再来;大则造成评标困难,引起投诉,难以履行合同、采购到质量不好的设备,导致经济损失和用户不满.要保证采购设备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用户满意,就必须把住招标文件的编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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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是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均要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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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参与医院招标采购的实践与体会
医院采购具有面广量大、种类繁多、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医院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范都是将法人单位作为"采购人"来规范的,至于每个法人单位内部具体南什么职能部门、哪些工作人员管理以及如何管理采购工作的不同事项和不同环节则并不在其规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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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采购存在的问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各地政府均已贯彻执行.各地区在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上,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采购为例,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法规,各地政府在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上确有差别.因此,各地政府采购中确实存着一些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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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设备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院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购置,运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由此,所产生的档案信息数量大大超过了以往非招标形式购置的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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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目的:从法律层面为完善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供建议.方法:梳理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并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对照,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结果: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主要与《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存在冲突.在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方面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冲突;在量价挂钩、招标主体等方面与《招投标法》有冲突;组织机构和参与方的某些做法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冲突.结论: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应理顺招标主体,实施带量采购、量价挂钩,通过推进配套的医药卫生改革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现代施政原则,使得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能更好地与相关法律相适应,以此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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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期刊的招标采购浅议
1 高校图书馆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各高校也纷纷制定了适合自己的招标投标制度.而高校图书馆书刊经费也因为高校合并等原因从以前的几十万涨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高额的书刊采购经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的基本原则.这就为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创建了一个外部环境.另外,成熟的书刊发行市场也给图书馆进行招标提供了更多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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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招标中的政府财政部门监管问题研究(下)
(上接2017年第1期第25页)(三)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需要《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其制定之初就备受争议.一方面从判断标准上来看,按照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需要考虑采购主体、资金来源、标的和采购标准等几方面因素.但是,其他国家的规定并非如此.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无须界定资金来源.因为采购人主要是公共部门,而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政府担保借款、特许权转让所得等等,法律不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规定.因此,国际惯例不强调资金来源,只对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主体做出规范[11].资金方面,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金来源除社保资金外,还有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及患者自己负担的费用,并非全部财政资金,因此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金来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6].由此可知,基本药物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原因之一就是资金来源并非全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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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采购法的医院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
内部控制是确保组织权力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长期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置政府采购岗位和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政府采购促进内部控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