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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该如何规范

周子君

摘要: 近日,国家卫计委一位官员在一次会议上再次提及不允许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二次议价”,从而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能否“二次议价”的争议,争议各方各自引经据典,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理论、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作为依据,但依然难以达成共识。从各方引用的依据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其中明确提出“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的只有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而作为其政策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非但对“二次议价”只字未提,而且明确“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是卫计委自己在文件中加进的“私货”。在过去若干年中,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夹带“私货”的问题并不少见,于是有了《立法法》,对立法、政府部门制定规章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其中明确提到“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看来人们质疑“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的部门规章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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