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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公共医疗慈善的发展
医疗慈善在中国古代初具雏形,几经波折.直至新世纪,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公立医院开始将慈善事业列入其发展的重要工作中,积极参与医疗救助慈善,通过医疗服务以及设立在医院的慈善基金,以公益的方式回馈社会.公立医院通过慈善救助的方式践行着公益的宗旨,对医改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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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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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关爱尿毒症血透患者”慈善救助项目的实施与成效
目的:探讨慈善救助对尿毒症血透患者的可行性及成效.方法:2009年7月始有嘉善县慈善总会牵头设立“关爱尿毒症血透患者”慈善救助项目,对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尿毒症患者每周免费血透两次,2012年8月扩大到城乡一般家庭,可每周免费血透一次.选取50例患者采用调查问卷调查慈善救助前后依从性及生活质量进行比较.结果:慈善救助前后血透、饮食及水钠、服药、运动依从性都有显著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SF-36健康调查量表的8个维度在慈善救助前后都有显著改善.结论:慈善救助能提高尿毒症血透患者的依从性,明显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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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追求卓越
他满怀赤子之心,带领他的团队,不知疲倦地奋战在降伏癌魔的前线上;他有一颗悬壶济世的仁者之心,累计为癌症患者申请慈善救助款超过2000万元,获得中华慈善总会颁予的"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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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救助合力
中国现行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卫生、医保、慈善等多个部门操作.救助工作分散且滞后明显,救助政策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亟待进行系统整合.救助分散且滞后明显中国现行的社会医疗救助由多个部门负责操作.困难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部分地方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减免由卫生部门负责,慈善救助由慈善总会负责.相互间互不协调,各自为政,也没有统一的政策和规定,救助工作十分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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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名医陈存仁与“八·一三”淞沪抗战
1937年“八·一三”淞沪抗战期间以及上海沦陷后的7年时间里,陈存仁一直留守.“八·一三”淞沪抗战之前,他主动捐赠私人财产支持抗战.战争爆发后,他积极投身于慈善救助活动,以仁济善堂为平台积极救济难民尤其是弃婴,从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沪上中医师以及中医界为淞沪抗战作出的重要贡献.
关键词: 陈存仁 “八·一三”淞沪抗战 慈善救助 -
论慈善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缺乏资源整合,大部分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医疗救助还是各自为政、鲜有交集;同时,慈善医疗救助项目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救助效率不高.对此,在分析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医疗救助异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完善医疗救助作用的政策建议:慈善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应体现动态补位的原则,随着国家或地区基本医疗保障程度提高而灵活调整救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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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医疗救助的衔接模式及效果分析——以神华爱心行动为例
民政部与原卫生部于2010年推出重大疾病特殊补偿和救助的新举措,先行从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着手试点.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救助.”神华爱心行动项目(简称神华项目)是神华公益基金会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开展的旨在帮助贫困家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儿童完成医疗康复的公益项目.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与政府医疗救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紧密的关系,本研究以此为例,总结分析项目经验,对研究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医疗救助的衔接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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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困难救助的探索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正在快速发展中,为体现全社会对器官捐献者的尊重与褒奖,国家积极倡导针对存在困难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救助。但是,我国器官捐献困难救助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全流程的中立性和纯洁性体现不充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尚未形成,救助主体、救助功能和救助资源分散,在捐赠人与受益人权利义务以及救助金的保管、使用与监督等方面尚属空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器官捐献工作是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为非政府性慈善救助组织的设立和器官捐献困难救助模式创新提供了思路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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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2015年7月24日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在“政策吹风会”上指出: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的负担要有效减轻,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按照要求,对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资金再予以报销。报销也是分段的,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