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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回药方》有了新的考释本
<回回药方>是一部记述阿拉伯传统医学的医方与术语,约成书于元*至正28年(1367年)很具特色的古代医学著作,全书共36卷,现仅存残本4卷.本书由宋岘考释,共分2册,上册为考释,下册为影印残卷,中华书局出版(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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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西医诊治耳鸣的浅识
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数千年,在和疾病的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被总结成中医或其他民族医学的形式传承下来,其中包括了对耳鸣的认识和诊治.近来,笔者就耳鸣的发病机制、特点、诊断和治疗等方面复习了国内中西医方面的文献,受益非浅,很受鼓舞,因此整理出来,供从事西医的同道参考,也请中医同道给予指正,以便一起推动我国的耳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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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思考
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的责任意识、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医方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诸多因素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明显上升.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引起了卫生界、法律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事实说明,医疗纠纷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是已经演变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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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的心理成因与调适研究
所谓医患冲突,一般指医疗实践中医方与患方之间在目标、观念、利益或行为期望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它是医患关系失调或紧张的表现.医患冲突不但会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给医疗机构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同样也会给患方带来重大的精神创伤和许多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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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医患关系危机事件的纳什均衡解析
在法律上,法律所规范的医患关系常常是指以群体(医方)和群体(患方)之间,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中,医方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检及管理等人员在内的医务人员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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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知情同意的相关矛盾,积极防范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患关系也逐步地从传统医方处于主导地位、患方盲从型模式,向医患双方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模式转变.知情同意作为一项有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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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生的道德责任
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职业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首先应不忘社会和他人的整体利益,积极履行法定的责任,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医方责任重于泰山,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真正认清责任,正确对待责任,是新形势下加强医院医德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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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的权利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两个不同角色,享有和承担着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做什么检查,是否手术住院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的事,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的疾病作出诊断,医生成为患者的医疗决策者.这种以牺牲或漠视患者的权利义务为代价的医疗服务模式,在公民权利意识成为时代诉求的今天,已严重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成为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少是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引起的;其实质是医方站在自己的立场,片面强调自身权利的主导性,而忽视患方的权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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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师的注意义务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且有逐年上升趋势.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如何妥善认定医方的过错问题.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过失"是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主观要件,虽然<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患者一方的权益,带有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医疗纠纷,在医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上,原则上也应以过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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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浅析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融洽的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律.为缓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从法制方面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显得刻不容缓.医患之间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成立.笔者就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医方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面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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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分析
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与患方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方与患方,就是指医师和病人,他们是1对1的关系.从广义来讲,患方不仅指病人本人,还包括患者的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在单位,他们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一个群体.医方除医师外,其含义有2层:一是指医师所属的医疗机构;二是指以医师为主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为医疗服务的后勤、管理等人员,他们是以医师为中心的一个群体.因此,医患关系有多层的含义、多层的联系,它无法与其关联的社会结构和程序分开,它是患者所处的社会关系网与医方所处关系网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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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责任与医方告之义务
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医患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为避免医疗风险的发生,明确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方尽到告之义务十分重要.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都与医方未履行告之义务有关.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医疗风险特点和责任的角度,对医方告之义务的意义及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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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1问题的提出在医疗事故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背景下,按照医疗步骤进行诊治是医务人员有效证明己方没有过失、从而避免和防范医疗风险的有效措施.为防范和减轻医方的责任,滋生了许多在医生告知义务的履行上采取程式化的操作、以官僚主义化的方式征得患者同意的现象.这种现象反映了对患者的同意和医生责任之间的关系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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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为手术签字合法吗
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1].关于他人代为手术签字问题,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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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纠纷表现特点及防范对策浅论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2000年10月起,"医疗纠纷中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分析"课题组对武汉市的医疗纠纷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现根据调查资料对武汉市当前医疗纠纷的表现特点作一粗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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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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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患关系冲突的成因分析
医患关系是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在诊疗或缓解疾病的医疗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联系,是医方与患方在共同的防病治病过程中所结成的医学伦理关系,是医疗活动中基本、重要、活跃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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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误治纠纷案例的民事法律责任
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千变万化,医疗工作中的误诊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误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给医院工作带来扰乱。各种纠纷的处理终都要涉及赔偿问题,需要分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误诊误治后明确医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其依据是什么很重要,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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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湿疹方治疗婴儿湿疹疗效观察
湿疹是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一种渗出、瘙痒性倾向明显的皮肤炎症,病因复杂,不易明确,而婴儿湿疹常见,多发.在西医方面,内服及外用药物因考虑年龄及娇嫩皮肤及药物禁忌症等方面的影响.尤其在基层医院可用有效药物甚少.笔者在多年的临床实践过程中,采用中药外擦、外敷治疗,婴儿湿疹1000余例,疗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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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要从"细节"入手
和谐医患关系:简单讲是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学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协调匀称的相互关系.通俗一点就是指在医学活动的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接成的和睦、融洽、相互理解信任的一种人际关系."成也细节,败也细节",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是始于"细节",医患冲突的发生往往也是"细节"引发的;因此如要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也必须从"细节"方面入手,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以下几个方面就是临床上易见的、又易熟视无睹的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