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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医疗侵权纠纷责任构成与归责原则
医患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实践中,判断侵权责任的归属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与难点.以一则先后在三所医疗机构就诊的孕妇死亡案为例,分析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并探讨医疗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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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医疗诉讼事实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中,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为: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七十九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此改变对医疗诉讼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医疗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病情演变与诊疗行为,两者均记载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一病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均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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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过错的正确面对方式
在美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患者因医疗过错而死,因医生护士的疏忽过错而受到伤害的患者更是不计其数.199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揭示,每年死于可预防性死亡事件的患者有98000人.也正是在这个时间点,医疗过错造成的伤害开始在美国舆论中被提及,这让医学界陷入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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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责任法难申正义
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实际上已建立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法律制度25年.然而,医疗过错侵权行为并没有随着医疗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得到有效遏制,反而逐年增多.亟待新机制近年,我国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由医疗纠纷引起的医闹突发性群体事件,此起彼伏.医疗和法制秩序遭到破坏,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妨碍了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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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一般来说,法官没有医学知识,不能直接对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做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对于一些凭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的过错,则不一定需要鉴定,如医务人员脱岗等.医疗过错的程度也是认定的难点,认定医方的过错程度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发病的关系、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现况等因素.一般来说,原发病较重的、医疗风险高的医方过错程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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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法律上并发症是否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医疗鉴定部门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常以患者的损害属于并发症为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并发症是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我国的法律对医疗的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确定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或规范的行为,主观上的过失是通过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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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中的相关问题
医疗侵权是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均是基于医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过错所产生,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代名词.故两者没有大的区别和矛盾,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应保持一致性,不应当有二元化的解释.医学专业的特殊和复杂决定对医疗行为的鉴定,不管鉴定机构由哪个部门管理,都应当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共同参与,组成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委员会,而不是由社会上随意的鉴定机构承担.在医疗侵权案件中不能单一的强调医院的举证责任,还应考虑患者一方的配合完成举证.知情同意权应当归属于民法讲的人格权的范围,侵犯知情同意权应当按照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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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分析介入科护理记录单书写现状及对策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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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二)
3 医疗纠纷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3.1 医患双方举证的范围及方式 <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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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诉某二级甲等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本案是由地方医学会首次、再次鉴定后又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件,医疗机构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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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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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医患纠纷愈演愈烈.该文就处理医疗损害赔尝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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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透析医患关系
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理论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之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施行,至此,医患关系相关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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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理文件书写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意义
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无过错,护理文书是护理纠纷和医疗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正确认识护理文书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法律责任,规范护理文件书写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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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情况在医疗活动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
从2002年开始,医患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先是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规,患者告医院,可以不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因医疗纠纷,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赔偿患者损失.医院从此在医疗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收集证据,保护自己,从此成为医务人员行医活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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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医疗过错医院自"洗"清白
关键词: 医疗过错 -
防范医疗赔偿风险的财务对策
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一改过去医疗纠纷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大大增加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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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医疗纠纷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 是确定医方责任及其比例的金标准,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医学和法律知识,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目前, 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大体有两种安排: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本部法律,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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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后的护理应对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施行,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通过改善哪些方面工作才能实现提高护理质量,并减少护患纠纷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现将作者的一些思考与体会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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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证责任与神经外科护理记录管理
1 举证责任倒置概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1]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