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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举证责任倒置相适应的门急诊输液室护理管理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病人对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设有各类医疗机构100多万家,平均医疗事故发生率5%以上[1].为了规范医疗行为市场和保护弱势群体,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扩大了医疗事故内涵,也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门急诊输液室护理服务面对的是不同专科的病人,病种多而复杂,护士对病人的病情不了解,稍不注意就容易出现护理差错甚至护理事故.如何在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及病人的合法权益,使门急诊输液室的护理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医疗形势,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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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具体划分的探讨
目的:探讨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与赔偿之间的关系,为公平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通过对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1月~2005年7月受理的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215例医疗纠纷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其中有医疗过错的为121例,其中负完全责任的3例,参与度为100%;负主要责任的24例,参与度为60%~90%;负次要责任的36例,参与度为20%~40%;负轻微责任的58例,参与度为10%;无医疗过错或者有医疗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为85例,有9例因送检材料不齐而未评.结论:在医疗纠纷中,客观而具体的划分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是明确法律责任、解决医疗纠纷赔偿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量化评定体系,是具体划分参与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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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刍议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的归责原则.因此,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常常成为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究其实,从侵权法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探讨,结合过错认定的主、客观标准,并以客观标准为主,可以认为医方如果尽到了特别注意义务、合理说明义务以及诚实信用义务,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还需要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等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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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医学如何应对"举证倒置"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化验单(检验报告)是病历资料及鉴定材料必备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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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医疗过错的认定
现行的医疗过错认定一般是通过鉴定,并依赖西医专家作出鉴定结论.而中医与西医在疾病的认识方法、诊断标准和治疗上的差异,决定了用针对西医制定的标准来判断中医师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不合理的.英国的“Bolam测试标准”和“Shakoor案”提供了很好的启示——认定中医过错,应由“同行业”者来完成.同时,应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中医医疗过错鉴定和法庭质证程序中充分发挥中医专家的作用,并不断完善中医诊疗规范,合理地认定中医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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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病历书写缺陷及防范对策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将护理记录确定为病人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资料,即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因此,护理记录的每项内容,每个环节、每个字、每个数据,甚至每个符号都代表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引起了护理人员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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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认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的归责原则.医疗行为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就不可能造成损害的事实,也就没有负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常常成为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院、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方面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以及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那么,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如何认定医疗行为的过错呢?这就涉及到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很显然,不同标准会导致不同的责任范围、责任大小,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具体操作.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借鉴,以正确而客观地认定行为人究竟有无过错,进而准确地判定责任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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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护理记录书写的挑战及对策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与一般诉讼案件遵循的"谁主张,准举证"[2]的方式相反,故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而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病人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是对病人病情观察、护理措施、效果评价的原始文字记载,直接反映护理工作的内容、步骤、质量与效果.其每一个字都代表了份法律责任,每句话都可能作为论定是非,判明责任的法律证据,但这种挑战和危机意识在日常护理工作中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成为医疗事故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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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回顾性研究
目的 从法医学角度探讨儿科医疗纠纷案件特点及成因.方法 对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2年1月-2011年12月受理的184例儿童死亡并进行尸检的儿科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 儿科医疗纠纷呈逐年升高趋势,年龄以新生儿为主,死因以呼吸系统疾病为主;临床-尸检符合率低(55.23%),医疗过错率高(60.47%),且两者呈负相关.结论 儿科医疗纠纷临床-尸检符合率比所有年龄段人群低,医疗过错率比所有年龄段人群高,且呈现出临床-尸检诊断符合率越低,医疗过错率越高的特征.
关键词: 儿童 医疗纠纷 法医学鉴定 临床-尸检诊断符合率 医疗过错 -
法医鉴定一例: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分析
关于医疗过程中由于检查不全而出现漏诊、未能及时使失血过程得到有效控制,致使失血发展成为失血性休克进而患者死亡的报道并不鲜见;此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成为难点和焦点.文章援引一例患者被刀刺伤臀部致左髂总静脉破裂出血死亡案例并作法医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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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基础,无论是在临床医疗还是法医检案中,都极其常见.本文从经典案例入手,在分析和阐释医疗过错基本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判断医疗过错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过错的求证方法和鉴定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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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之刍议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鉴定,二者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建立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特殊准入制度是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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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侵权免责事由的患者知情同意
存在两种医疗损害,即由医疗行为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和由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患者未知情同意,则医方对一切医疗损害承担危险责任;患者已知情同意,则医方对由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免责,但对由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仍然承担责任.患者知情同意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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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和合理注意义务,未向患者提供按当时水平通常应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关于医疗过错有多种学说,各国的实践也不一样,但对医疗过错的认定采用主客观相结合,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以主观标准的做法更加适宜.客观标准表现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医学诊疗规范:主观标准则是医务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影响因素包括医务人员自身水平、诊疗的紧迫程度、医疗水准的地区差异和患者个体特征等.同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也需要立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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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护理工作的风险管理和人文关怀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富足,人们对医院的要求已不再限于满足医治疾病,同时也是在接受服务的过程.有资料显示,造成医疗过错、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侵犯病人权利;服务质量欠缺,包括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和行为、言语不当;技术质量不过关;组织管理不到位等[1].而医疗纠纷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提高病人的满意度[2].急诊科接治的多是突发性的急、危、重病患者,家属、病人一般都比较急躁不安,有时急重病人在被送到医院时并无家人陪护,而我们个别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又不强,行为、言语不当或是医疗技术不过硬等都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我科全面实行零缺陷风险管理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并组织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纠纷发生率和投诉率均下降为零,病人的满意度达95%以上.现将具体方法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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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伦理思考
为规范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各界人士褒贬不一,但人们对法律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正所做的巨大贡献和真诚是没有怀疑的.作为一名医院管理者和普通的医务人员,不想来评价这一司法解释的法学意义.笔者以为如果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来对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一番思考者,也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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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 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活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第(八)项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的医疗知识水平的不同,在对疾病的认知、诊治的决策、理解和接受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医护人员占有绝对的优势.同时作为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技术资料、病历等往往为医方所垄断,如果仍按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就会造成受害人因客观上的举证困难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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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文书书写中潜在的法律纠纷及防范对策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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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
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出台后,在很多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医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经常因举证责任的不明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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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纠纷诉讼新进展透视医疗安全质量管理缺陷
在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之后医疗安全质量状况依然堪忧,医疗不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医疗安全质量远未达到医疗卫生行业及全社会的期望值,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由此产生的不和谐之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安全质量管理成效不显著的主因是医疗行业自我封闭的管理体制难以发现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深层缺陷,从第三方和法律的角度、以及医疗纠纷诉讼新进展中的医疗过错法医鉴定透视出的医疗安全质量管理缺陷,应当是健全医疗安全质量管理机制、措施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