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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文书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地位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等客观资料,以分析、查找医疗和护理工作中的缺陷,作为状告医院的依据.因此,无论从国家法规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护理的相关记录均已成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作为举证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1].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不理解的行为,都希望有个说法.因此,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会仔细地比对护理文书,并千方百计寻求其中的缺点和漏洞,辨别文书记载事实的真伪.因此,护理文书必须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而在实际工作中,护理文书的书写常常很难达到以上要求,虽然卫生部已经取消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的书写,但仍然保留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因此,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提高护理文书的质量,保障护理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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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护理工作的潜在影响
"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就举证责任倒置、护理侵权诉讼、护士举证困难对护理工作的潜在影响做简要分析,并提出如何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倒置,改进护理工作方法的具体措施.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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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护士工作中应采取的举证措施
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手术室工作特点是节奏快,急症、危重、抢救病人多,且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手术、大手术、高难度手术的不断开展,一些未知情况或意外情况发生的频率相对增多.且手术操作以有创操作为主,有些手术因创面暴露时间太长,使感染的发生率也相对增高.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手术室护理工作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护护患的合法权益,保证纠纷发生时能够准确的举证,结合以往手术室工作中存在的举证不能,采取了相应的举证措施,并取得满意的效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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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论医院管理对策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其基本的出发点是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向弱势的患者倾斜.此规定对医院管理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停留在过去以道德观来评价医疗行为的阶段上,要熟悉医疗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责任,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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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倒置谈手术室护士长的管理责任
2002年4月4日第351号国务院令颁布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等,医院不得拒绝."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怕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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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的护理管理与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我国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主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1],在法律上对医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ICU多为危重患者或术后全麻未清醒患者.床边无家属陪伴,患者自理能力差,护理人员工作量大,易发生医患纠纷.如何加强责任,提高护理技术,提高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减少医疗纠纷并能从容应对日后纠纷的举证责任,是ICU护士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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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者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是我国医疗市场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向国际医疗接轨迈进了一步.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两年来,在医疗卫生界引起强烈反响."举证责任倒置"给患者诉讼带来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因此普遍受到患者欢迎,而给医疗卫生界带来的则是更多思考--如何应对?本人从事护理工作20多年,现就从护理角度谈谈护理管理者应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病人的法律意识及经济意识不断增强,病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不是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要求经济赔偿.然而目前护士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特别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意识.由此给护患双方均带来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既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又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如今"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更使增强护士法律意识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我们的应对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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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认定与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是两种类型的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基于违法医疗行为得出的行政结论,医疗过错是法官依据医方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得出的法律判断.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一样,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证据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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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定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有4项构成要件: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一般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称为医疗过失,少数学者称为医疗过错,其实不妥,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2]是过失一词的上位概念,范围比过失广.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3]但是如何判定医疗过失,<条例>未予说明.笔者就医疗过失的判定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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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举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要求在部分诉讼中对特定事项的举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涉及医疗诉讼的,要求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渊源.两项法规的出台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加以扩大,立案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1],法院审理医疗诉讼时,<规定>对特定事项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绝大多数的患者轻易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无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简单地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完全由医院举证".此实乃误解,与高法院的本意相差甚远,也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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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理规范减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护理纠纷是医疗纠纷范畴中的一分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随着我国的法制逐步健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本文以如何加强护理规范减少不规范的护理行为入手,提出预防措施、提高应对能力,从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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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的重大作用
通过总结一年多来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结合现有医疗事故相关管理办法,讨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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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倒置与护理文书
举证倒置是举证责任的一种新分配,是现代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在护理方面,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护理文书是其主要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护理文书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病历书写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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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
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逐渐丧失了话语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已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主要证据.当前中医药行业在司法鉴定体系中少有话语权,一旦发生纠纷或技术争议,只能依靠现代医学的司法鉴定体系判断医疗过错,制约了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并影响到中医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中医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本文从中医医疗过错鉴定理论、标准、机构、人员(法医)4方面提出体系构建的思路,同时就一些重要的问题和困难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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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过失与医疗纠纷(附案例分析)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条之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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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错的认定
本文采用客观说对"医疗过错"进行了定义,并对医疗行为在哪种情形下构成过错提出了判定标准,同时提醒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应注重几个重要因素,以达到"佳判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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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常见医疗纠纷的原因与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争执.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目前,山区大多乡镇医院存在医疗设备落后,医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医院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患者或家属文化修养差,不尊重科学等实际情况.所以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种类繁多.现就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原因进行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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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案管理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病案具有医疗、教学、科研、法律、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价值.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解释(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此<规定>要求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对自己的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能举证证明.因此,医疗文书在举证证明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病案的管理也就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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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医疗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有关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问题,作为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有着理论讨论与研究的必要性.为规范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颁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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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谈临床实习教学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