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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不适用于审判的简易程序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由于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诉讼的门槛降低,使医疗诉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医疗诉讼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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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Ⅶ.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正式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审理;同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者对我国以往<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了重大改革,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者则将医疗事故的处理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衔接.对此医学界反响强烈,传统的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模式受到撼动;患者群体则因为举证责任负担的大大减轻而使医疗诉讼案件明显增加,社会各界更是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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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二)
3 医疗纠纷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3.1 医患双方举证的范围及方式 <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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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