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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开店强迫3未成年人为其卖苦力
案例:范某、李某是夫妻关系,在广州租房做手表加工.2013年4月至10月间,二人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案发时16岁)、苏某(案发时13岁)、周某(案发时15岁)三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期间,范某对钟某、周某有殴打行为,李某对三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罗某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范某看管三人.2013年10月20日,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人.经法医鉴定,钟某和周某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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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2011年3月30日晚,周某与芦某在玩网络游戏时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谩骂,并相约第二天打架。次日下午3时许,双方各自纠集了自己的朋友,周某一方还携带了刀具,双方去到附近公园内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芦某等2人被对方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据了解,本案的12名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有10人,在校学生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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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骨折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1.5亿,占人口总数的12%左右.社会人口老龄化与增龄相关的老年退化性疾病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年轻人都离家外出打工,家里的老年人既要种地,又要带孩子,在家劳动时有轻微伤导致误治、延治或不治.骨与关节退化引起的大量骨关节病与骨质疏松症相关的临床问题是当前医务工作者特别是骨伤科医生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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胫骨结节骨骺炎伴结节劳损骨折6例
1993~1998年我科收治6例胫骨结节骨骺炎,因劳损及轻微伤力引起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致伸膝无力.经手术治疗后均获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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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桥改造要加速——项城塌桥引发的思考
河南省项城市水新公路的汾河板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辆满载沙子的重型卡车和一辆微型面包车落水,一辆出租车和中型货车坠落桥下,两人轻微伤.据悉,坍塌桥梁于1977年建设,2001年河南省交通厅检查时将该桥定为四级危桥.与此前多次重大桥梁垮塌事故相比,这次项城两乡镇之间的桥梁垮塌,似乎并不起眼,伤亡数字更缺乏震撼性.然而,我们要说,这起事故绝不可小觑.因为,它再次揭示了当下农村危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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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性大疱性表皮松解症研究进展
大疱性表皮松解症(EB)是一种遗传性皮肤病,该病由一组类似临床表现的疾病组成,其共同特点是皮肤或黏膜受到轻微伤后即引起水疱,因此也称为"机械性大疱性疾患".1大多数在婴儿时期发病,少数病例成年时期才出现症状,其中单纯性大疱性表皮松解症(EBS)是常见的一类,发生率为1:50 000(Gedde-Dahl等,1996),而重型约为1:200 000~1:500 000,2 EB的致病原因涉及10多个编码结构蛋白中的基因突变.3 EB的类型、水疱发生的部位与这些蛋白在皮肤中的分布位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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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病人823例处置体会
创伤病人占医院急诊患者相当大的比例,其病情危重,死亡、致残率高,已成为当今人类一大公害.做到准确及时的诊断和处置,会大大提高严重创伤救治成功率.现将我院2007.06~2011.08收治的创伤病人(轻微伤除外)823例,报道如下:1 临床资料1.1 一般资料.本组男527例,女296例,年龄2.5岁~84岁,平均38.9岁.1.2 致伤原因.交通事故402例,公伤事故(切割伤、坠跌伤、挤压伤)225例,斗殴伤(刃器伤、击打伤)158例,牛角剜伤1例,其它3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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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性骨折的X线诊断(附42例分析)
疲劳性骨折也称为行军骨折[1]或称为应力性骨折[2],是因为长期反复的轻微伤力引起,或由于训练过度疲劳及长途行走所致的一种骨折,也可以说是由于没有科学的训练计划,强制性训练而过度疲劳所致的骨折,现将我院几年来收治经临床证实诊断42例疲劳性骨折及X线表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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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轻微伤鉴定探讨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民法通则》作为制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根据之一,主要是规范和调整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第九十八条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因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的赔偿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关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诉讼期间的规定等等.本文主要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两者对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的不同规定人手,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从立法精神和法理、保护受害人权益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以及社会学等方面,对是否应继续进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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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落三枚牙齿法医学鉴定1例
按现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有关标准规定,牙脱落或折断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损伤牙齿数.在实际鉴定中,应当考虑伤病关系来综合评定伤情,以下报道1例外伤后牙齿脱落3枚,终评定为轻微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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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岛被误诊为金属异物 1例
1 案例 某男, 34岁,某日被他人用金属物体打伤头部,当即流血,伤后 10分钟被送至医院就诊。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左顶部可见一约 3cm长三角形伤口,有鲜血流出。清创缝合后,给予颅脑 CT扫描,示:脑实质密度均匀,脑室系统正常,中线结构居中,颅骨未见骨折,左侧顶骨骨质内可见一大小约为 0.6cm × 0.6cm圆形高密度影。 CT诊断:左侧顶骨内金属异物。法医活体检验见:左顶部有一瘢痕长 2.1cm。读 CT 片见左侧顶骨骨质内相当于头皮瘢痕以下有一圆形高密度影,排除金属异物,诊断为骨岛。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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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外伤致面神经麻痹1例
1 案例某男,8岁,某日下午被他人拧扭伤左面部,当夜受伤处疼痛,次日下午发现左腮部红肿,并出现睑裂变窄,额纹消失,口角向右偏斜、鼻唇沟变浅症状,遂来本院法医室鉴定.检查:除上述症状外,另有左面部痛觉迟钝、不能鼓腮.颅脑CT检查未见异常,电生理检查亦未见异常.一月后复查,面部异常症状全部消失,鉴定结论: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外伤性面神经麻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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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例外伤性散瞳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
外伤性散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但对此类损伤的伤情程度评定在目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有些鉴定人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鉴定为轻伤.本文对多年来伤情鉴定中120例外伤性散瞳案例进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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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人体损伤鉴定所依赖的临床医学理论、技术和诊断方法有了新的进展,显然现行的标准已不再适应当今法制的需要,特别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所暴露出的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的三个标准进行补充修改,并制订一个比较规范、完整、统一的,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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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量化评定指标损伤系数的研究
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一般做法,就是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统称标准)评定被鉴定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轻微伤.由于标准本身跨度较大,同一结论的损伤往往包含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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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三讲 面部损伤)
1 面部软组织损伤1.1 面部软组织创<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都是关于面部软组织创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创的性质、长度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于软组织创的检验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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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第一讲总则)
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