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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看门诊不能主动“点药”
编辑同志:我父亲年近七十,患高血压病16年.2012年参加了市城镇居民医保.前不久我替他到北湖区泉燕社区服务中心门诊想拿些降压药,但社区门诊医生却拒绝开处方,不知为什么?郴州市北湖区 刘梅刘读者:按照《湖南省郴州市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保人应该到参保缴费地的定点社区服务中心门诊看病,医生要坚持因病施治,根据病情开药或合理检查,不允许参保居民直接要求医生开药.2012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为10元/次.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只有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以报销.超出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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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支付情况的调查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1999年始,建立了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多数地区采取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做法.为了解此做法下的职工个人帐户能否满足日常门诊医疗的费用需要,课题组就此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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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知识简介(二)
(五)退休人员在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6. 1%,个人支付3. 9%;
2.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 6%,个人支付2. 4%;
3.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9. 1%,个人支付0. 9%。 -
医保费用结算方法对构建和谐医院的影响
我国实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后,把医院、患者和医保中心联系在一起,分别成为供、需、保方.医院提供给参保住院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偿还,属自费和政策自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与医院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其制定的医保费用结算方法与医院结算.因此,医保中心制定的医保费用结算办法是否公平合理,对医院的经济和管理影响很大.同时,对维护医院公平竞争次序以及医、患、保三方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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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犬伤处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政策分析与思考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所致的自然疫源性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防制传染病,目前已纳入了成都市政府目标考核.2011 年10 月1 日起,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首次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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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门诊大病就诊费用统筹支付的分析与探讨
分析了江苏省南通市2001-2003年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7种门诊大病的患病、就诊、费用与补偿情况,发现慢性病的门诊就诊次均费用一般不高,但年累计就诊费用要占个人年工资的30.00%以上,按"板块式"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一般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较好地解决了慢性病高额费用负担问题.可以减少参保者为了获得统筹支付而住院的比例,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缓解慢性病人费用负担均有较好的作用.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与诊断审查,控制非支付范围内的疾病冒用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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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管理的探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比较普遍采用的"统账结合"模式是,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住院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将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花费较大的治疗项目和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范围,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这样做,较好地解决了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个人负担问题,同时,又减少了因"门诊挤住院"导致统筹基金支出增加的现象.但由于门诊特殊病种的多样性、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使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成为各地研讨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结合工作体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谈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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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
淮安市医保中心自2000年元月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时政策中就设计了门诊特定项目,为不需住院的慢性病参保职工开设了一条"绿色通道"--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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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社区服务:"角色"如何定位?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疾病保险,而且主要侧重于大病,也就是说当人们生病住院的时候才开始启动医疗保险支付机制.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单纯只靠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老百姓还是负担不起.虽然国家在统筹基金之外还设有医保个人账户,近些年还把一部分疾病纳入到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但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措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百姓的经济负担,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百姓看病贵的难题.如何有效控制大病风险仍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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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职工意愿自负医疗费用比例的调查分析
上海市已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负一部分医疗费用是这次医疗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根据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职工门诊急诊超过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90%,即个人自负比例在10%~55%;职工住院超过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92%,即个人自负比例在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