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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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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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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实践探索——喜神乡疾控工作乡村一体化管理概况
背景2005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2007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扩大到15种疾病的免疫预防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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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规范、办法的改进探讨
此次研究主要探讨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规范、办法的改进思路,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更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预防接种信心。在社会秩序方面,提出疫苗透明管理的思路;招标采购社会参与的方法;加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二类疫苗监督与控制的措施;禁止出租托管公共卫生机构科室,防止公益变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保证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服务产品的举措;细化规定疫苗批发企业的准入资格,确保经营担当能力的要领;以及调动企业积极研发、引进领先的疫苗生产工艺,实现企业价格和质量有序竞争的办法。在技术操作规程方面,研究了如何更为有效建立冷链公共服务系统,使疫苗储存运输有保障;探索了加强对冷链系统接口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的新思路,以及细化技术操作规程的新办法。在社会保障方面,为体现公平与公正,建议国家修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并提议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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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后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影响分析
目的 为了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6月1日实施后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影响.方法 于2005年5月对朔州市6县(区)现行计划免疫管理体制下县、乡镇计划免疫工作费用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对调查指标进行数理统计分析.结果 调查显示计免收入占基层计免工作人员工作总收入57%以上,是基层计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足的主要补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营疫苗收入补充计免工作费用所占比例38%以上,是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计免工作经费重要来源.结论 计免收入和经营疫苗收入对计免工作开展起到极大的补充作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后,二者收入将会大幅度下降,将会对计划免疫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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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门诊温馨化建设探索
随着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普及和深入,人们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接种质量和接种安全已成为社会的焦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对预防接种门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免疫预防接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构建管理科学、接种安全、服务优良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2006 年,金山区疾控中心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对预防接种门诊温馨化建设进行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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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疫苗如何分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1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2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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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据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接种单位的接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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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和其服务管理有哪些要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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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免疫》杂志2000~2005年发表论文相关数据分析
<中国计划免疫>杂志是我国惟一专门报道免疫规划专业和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国家级学术期刊,由卫生部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办.1995年创刊至今,为促进中国免疫规划实施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继颁布,中国免疫规划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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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该《决定》共24条,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坚持问题导向和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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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二、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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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出现重大变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报了"山东问题疫苗"系列案件的处理情况,并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要求,今后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打击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行为".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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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的注意事项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经过批准后可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疫苗为生物活性物质,需要特定的保存和运输条件,其质量事关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等重大问题.为此,<条例>在放开疫苗经营权的同时,对其流通管理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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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计划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刚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免疫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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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探索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是儿童入托、入学和成年后就业、出国的“健康身份证”.查验预防接种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的,目的是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减少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暴发流行,及时对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补种.2012年由过去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接种信息,调整为在入托、入学前集中由医院查验,收到较好效果.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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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预防接种质量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对预防工作中的疫苗接种、法律责任更是加以明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预防接种人员应该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才能提高预防接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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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计划免疫综合管理是提高计划免疫工作质量的保证
计划免疫综合管理工作,在计划免疫整体工作中起到的是决定性的作用,计划免疫工作是疾病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地域广,服务工作量大,任务重,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这就要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保障,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 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0日卫生部印发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使计划免疫工作更加规范,更加严谨,同时也相应的保证了各级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但在综合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待于政府的逐步解决,根据一些问题笔者对绥滨县基层的计划免疫情况作了一些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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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在流通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疫苗是控制相应传染病的有效武器,该产品多年来一直由卫生防疫部门逐级供应与使用,在控制相应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保护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后,疫苗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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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服务规范化流程的探索
预防接种是一种简便、经济、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手段,预防接种的服务流程是保证安全接种的必要前提.正确认识预防接种和建立规范接种流程是接种服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1](以下简称<规范>)对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服务分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服务的过程仍然缺乏相应的具体化的规范化流程,这也是经常因预防接种而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