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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启动 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
2016年3月1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和4月1日黔东南州委第18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4月13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出台了《黔东南州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举全州之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标本兼治,把食品安全工作与“大扶贫、大数据、大健康”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全面提升全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并于4月19日在黔东南州锦屏县召开2016年黔东南州食品安全工作暨三年行动计划启动现场观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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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护理行为与法律责任
随着医学知识与法律观念的普及,病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施行的<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护理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相应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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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6月9日,山东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8月4日韩寓群省长签署颁布,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在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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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55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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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实践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到2010年,将初步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建服务.同时,中央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思南县的实际,笔者认为思南今后几年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强化"龙头"、建设"枢纽"、织牢"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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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行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1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度重视,多次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先后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先后5次对基线调查、合作医疗方案、报销比例、报销办法、载体建设、集团运作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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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新规实施之后——器官移植伦理优先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5章32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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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医改:政府主导理性发展实事求是
2006年8月10日下午,正当我考察结束离开宿迁的时候,宿迁市泗阳县政府举行常务会议,对泗阳县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做出了后的决定.至此,始于2000年3月5日的宿迁市各级政府举办的135所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的改制工作全部完成.这些医疗机构改制的类型主要有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合伙制、独资等,自愿申报为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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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卫生改革的二点思考
卫生改革是个世界难题[1].2009年1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2009年~2011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2],并特别强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卫生改革究竟应该如何改?仅根据近20年的工作实践与理论探索谈二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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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护人类健康,推动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繁荣国民经济,协调中医药事业和社会发展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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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该《决定》共24条,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坚持问题导向和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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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护士权利切实履行护士义务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该条例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护士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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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
<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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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护士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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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16日以第380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议,拟制定五个配套文件,包括:(1)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由我部制定颁发;(2)制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我部负责组织起草,我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3)制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颁发;(4)由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制定和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5)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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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16日以第380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议,拟制定五个配套文件,包括:(1)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由我部制定颁发;(2)制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我部负责组织起草,我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3)制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颁发;(4)由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制定和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5)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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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召开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暨庆祝护士节会议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及中华护理学会于2008年5月12日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暨庆祝5·12护士节电视电话会议.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彭珮云出席会议,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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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护士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51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即今年护士节起施行.作为全国的护理学术团体,我们得知此消息后情绪高涨,心情振奋.<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推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时,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也为全国147万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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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护士条例》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全面履行护士义务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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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