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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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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查处案例的思考
2016年5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A、B两所学校安装使用了无产品铭牌的水质处理设备.执法人员通过跨区域取证及产品现场查验等一系列工作,认定销售公司销售的涉水产品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作者对本案件展开分析,探讨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如何结合自身现状,根据涉水产品案例特点,探索具有基层特色的办案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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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次违法涉水产品多地区联合查处行动的分析与思考
2015年5月,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获悉市场上出现大量模仿其他公司产品的无卫生许可批件的饮用水质处理器。经暗访调查,5家涉案企业分布在苏州、常州、扬州。江苏省卫生监督所随即联合三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全面部署开展联合查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作者通过对此次多地区联合查处行动的简要分析,探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涉水产品处罚案件的难点,探索强化卫生监督执法成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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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窝串案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通过分析一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称“涉水产品”)经营单位伙同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典型窝串案,详细介绍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其终目的是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涉水产品市场,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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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销售伪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案调查处理的思考
2013年6月,泰州市卫生局监督员在对辖区内一建筑工地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中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嫌伪造,经调查,确定生产企业在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情况下伪造批件多份,并对生产企业、代理商及使用单位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作者通过对本案的简要分析,探讨案件的违法行为认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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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抽检情况分析
对2003年全国15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涉水产品抽检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处理器持证低,提出目前应加强涉水产品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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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抽检分析
200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的抽检工作.本次共抽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2 828种,合格率为68.1%;进口化妆品2 383种,合格率为91.6%,后者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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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家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况调查
为了解北京市消毒剂生产企业现状,进行了综合调查.结果,在所调查的49家企业中,能正常生产的35家,有14家已经停产.在正常生产企业中,有14.3%没有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在生产的52件消毒剂产品中,卤素类消毒剂和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占63.5%.生产企业布局合理者占67.3%,有卫生设施的占65.7%,有消毒设施的占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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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产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颁布的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消毒管理办法>,把消毒产品定义为"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并规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方可生产和销售.而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仅需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求不尽相同,在此不做介绍.现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如何申请国产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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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药剂的认购管理
医院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对消毒药剂进行严格管理,熟悉各类消毒剂的杀菌性能、特性,稀释、配制方法、配伍禁忌及可能影响杀菌效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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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药店销售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剂案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
1 案情简介2006年2月13日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某某智能洗液,标注生产日期为:0505241 24/05/2005有效期至23/05/2007;某某全能喷雾,标注生产日期为:0505211 21/05/2005有效期至20/05/2007;某某智能内洗,标注生产日期为:050513113/05/2005有效期至12/05/2007,产品外包装标注同一个批准文号为:卫消字(2001)第***号某某复合酶消毒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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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调查
为了解嘉定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现状,为该类产品的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研制、验证提供科学依据,消除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有害因素,保障人体健康,于1999年8月对该类产品进行了抽查。对嘉定区20家大、中、小型建材商场的管材、管件、涂料;嘉定区大、中型商场出售的净水器;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抽查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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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售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调查
为了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规范社会公共卫生秩序,2001年2月21日~3月2日,对阜阳、蚌埠、芜湖、合肥4个城市进行了化妆品市场卫生许可证批件的调查.共抽查27家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其中大型商场13家,批发部7家,美容院7家. 本次共调查进口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489件,合格237件,合格率为48.47%.其中大型商场363件,合格205件,合格率为56.47%;批发部81件,合格25件,合格率为30.86%;美容院45件,合格7件,合格率为15.56%.在252件不合格产品中,117件无卫生许可批件,占46.43%;133件与批件目录不符,占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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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96年,国家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纳入了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至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了一些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就该类产品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提出了一些观点,供领导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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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祛斑类化妆品抽检结果分析
祛斑类化妆品由于使用方法和功效成分的特殊性,与消费者健康关系密切.为掌握我省市场销售祛斑类化妆品的卫生现状,我们于2002~2005年对省内54家批发市场、62家商场超市和30家美容院销售使用的祛斑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抽检.现将结果报告如下.对象与方法(1)对象:随机抽查省内部分化妆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美容院销售或使用的祛斑类化妆品共324件.(2)方法:①卫生质量检测:按《化妆品卫生规范》[1]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要求,对祛斑类化妆品中的铅、砷、汞、氢醌、苯酚的含量进行检测.②产品索证检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索取祛斑类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并检查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③标签说明书检查:按《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有关规定,查祛斑类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等内容,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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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抽检结果分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开始,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和卫生质量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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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现状调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对天津市2个市区和2个郊区的涉水产品生产、使用和销售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批件的索证调查.调查了66家使用和销售涉水产品的单位,结果表明:水处理剂持证率15.4%,水处理器、管材和防护材料持证率分别为21%、27.6%和25%.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水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劣质产品进入市场,使涉水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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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售化妆品现状调查
1内容与方法1.1调查内容.主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向经营单位索证,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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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健康相关产品的一个种类,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自1997年1月卫生部、建设部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来,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已进行了4年多,目前,在生产领域,大多数涉水产品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同时,在涉水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两个环节也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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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二次供水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4年7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以下简称“松江区卫计委监督所”)对上海A酒店有限公司某大酒店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大酒店存在对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使用未取得饮用水容器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剂等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现对本案的违法主体认定、责任认定及案由拓展使用等进行分析,并就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