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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泥厂职业卫生工作探讨
山东省淄川区矿产资源丰富,该区有中、小型水泥厂20家,建厂时间均在1990年以前,防尘设施不配套,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不到位,水泥粉尘危害仍很严重.现将我们在乡镇水泥厂进行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获得的几点体会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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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改制后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
我国特大型、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均建有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 有一定的人员、仪器及工作场所,担任一定范围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企业正在改制,主、辅业分离,人员分流,企业的职业卫生机构归属如何?改制后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如何开展?笔者对这些问题特作以下探讨。1 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应遵守哪些法规?1.1 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防护用品和职业性体检作出了规定。第九十二条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停产整顿,发生重大事故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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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发展
2000年是我厂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大的一年,我厂努力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层次,做到以责任制为目标,以人为本,以文化为载体,以物态为基础,以制度为约束,强化行为规范,提高安全系统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与省林业厅和福州市政府签订下达的年度劳动安全卫生任务,去年安全工作被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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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出台
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改善全市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这项举措在省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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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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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减少生产安全隐患
浙江省金华市一家中小型非公企业,过去企业超音波塑料熔焊机用脚踏板控制操作,经常造成操作人员伤手事故,企业经营者十分头疼.2004年,浙江省"中小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机制"在该企业试点,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大增,有职工建议将超音波塑料熔焊机用脚踏板控制改为双手同时控制,企业按此整改后彻底消除了设备伤手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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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危险分析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九九六年劳动部第3号令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十二条中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中要有建设项目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安全卫生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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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与建设的思考
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将安全评价应用到安全生产领域,首先是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把安全预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基本程序.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实践与酝酿,我国2002年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2004年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正式将安全评价纳入法律、法规.到2005年底,国家共批准安全评价机构470余家,12000多人通过了考试获得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累计完成评价项目30多万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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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任重道远
安全生产又一次成为今年北京"两会"关注的焦点.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权益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近,福建省总工会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要把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生命健康权益统一起来,在努力实现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的同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安康工程",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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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怕死--东瀛回来话安全
回国后已经过相当时日,但"日本人怕死"的提法总在我脑海中漂浮;令我不断反思.我们广东省船舶工业代表团一行是应日本造船界同行的邀请,前去研修"船厂管理"的.在东京的<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上了3周基本课程,了解到日本当今社会的大概情况之后就开始进入实地研修课程.实地研修地点选在广岛:我们到达之后,对方就马上给我们上<劳动安全卫生>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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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物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健康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各类学校要自觉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五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然而,我国有关院校对学生实验实训过程中所面临的生物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防范体系,相关专业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面临生物危害的风险很高.某农业大学28人感染布鲁氏菌病事件就是高校忽视学生实验生物安全问题的警示.在医学教育领域中,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专业技能的实验实训过程中,如同临床在岗医学检验工作人员一样,存在有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危险[3].本文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简称《准则》)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2008,简称《导则》),结合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与实训基地的特点,提出防范职业暴露的措施,促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医学院校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的实验实训过程建立生物安全保障体系[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