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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监管主体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法律思考
本文结合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界定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详细分析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概念和内涵,并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四点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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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地区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现状调查
京郊地区由于地域、人文等制约因素,保健品、化妆品市场呈现出水平低、规模小、产品质量堪忧且发展极不均衡等特点.在保化品监管职能、体制发生变革的背景下,药监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如何探索有效可行的保化品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是一项迫切而重大的课题.以北京市延庆县为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对保化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上岗员工自身素质、企业内部管理现状、消费现状以及保化产品媒体宣传等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目前京郊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条理、企业员工素质低、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消费者保化知识欠缺、保化产品虚假宣传现象严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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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安全风险及对策调查
近年来,北京市顺义区的保健食品产业呈现“多、小、散、乱、低”等特点.保健食品的产品品种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部分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界限不清,监管主体难划分,监管交叉.生产经营企业的职业素质低、自律性差,违法宣传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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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管面临的挑战
目前食用农产品存在的问题风险较大,已成为食药部门监管的重点。但由于没有食用农产品目录,概念范围不清,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无法确定何种法律法规适用;由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监管主体数据难以建立。这些都使监管工作面临挑战。因此,明确食用农产品概念,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落实监管主体建立,客体准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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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
新医改方案中关于公立医院的监管主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和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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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保健食品”监管主体的探讨
1 定义保健食品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其名称和管理模式虽有所不同,但各国都将其作为一类特殊食品进行单独管理和立法.1.1 美国和欧洲健康食品的范畴 目前,在美国等国家保健食品称为健康食品.根据美国现有食品法律和法规框架,健康食品主要包括下述五大类产品:带有特定声明的常规食品、膳食补充剂、强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疗效食品[1].相关立法是《欧盟营养和健康声明法规》、《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其中,与我国的保健食品类似的是膳食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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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管办分离的性质、含义、形式与基本类型
文献回顾发现,管办分离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创新和改革措施.人们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千差万别,各地管办分离多样化的模式典型反映了人们对管办分离的不同理解.这种社会理解多样化状况的大问题是,难以在相关人员和利益群体之间形成社会共识,从而制造了新的问题,而社会共识是贯彻实施政府的政策方针、采取统一社会行动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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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倍感重要企业鸟枪充炮——企业法人不愿参加免费培训引人深思
众所周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而其中的"两个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和"两个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下,仍有企业"鸟枪充炮",对安全生产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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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随着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到位,全党全社会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共识,高度一致、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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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目前学术界对药品责令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准确界定,导致其在法律适用的主体、程序方面的不确定. 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因而在适用问题上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的级别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其次应当在药品责令召回的程序设计中增添制药企业的权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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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售药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目的:为我国网络售药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法:以"网上药房""网上药店""互联网药品""监管"为关键词,检索2005年1月-2016年1月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及相关网站,总结美、英、德等国在立法、法律规定和监管主体等方面的经验,分析我国网络售药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结果与结论:美、英、德等国网络售药法律完备、立法内容相对完善、注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结合.我国网络售药监管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法规间存在冲突;立法内容不完善,很多方面内容缺失或规定模糊;政府部门间执法存在冲突,行业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我国在完善网络售药监管制度时应制定网络售药的高位阶法律,以法律而非法规、规章的形式修订现行法或颁布相关专门法律;制定明确、可操作的法律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如电子证据、黑名单制度)以完善法律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如药学会等)对网络售药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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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今年4月中旬,安徽阜阳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劣质奶粉事件,这次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十分深刻,一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的漏洞使监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较多、职能交叉、责权利不统一,影响和制约了行政监管效能的发挥;三是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必须下大力狠抓机制、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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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的刍议与探讨
分析我国公共卫生监管体制中横向结构行政监管体制、监管主体分离以及监管主体法律地位所存在的弊端.探讨在我国设立国家公共卫生管理局统一垂直管理各级公共卫生事务,并通过法律直接授权公共卫生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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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之路变则通
监管主体和手段都要多元化《健康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卫生》杂志社编委闫丽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建设,5项基本制度建设为我国医改指明了着力的大方向.其中,综合监管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加快完善医疗监管体系,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行业的监管职能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工作目标,也是医改进入深水期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