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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献资料 > 正文

用人单位应合理使用就业歧视抗辩事由

李彦宏

摘要: 案例背景案例一李某经应聘于2011年5月3日入职某通讯公司担任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4776元.通讯公司称在李某入职时向其出具过系统开发工程师岗位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职位要求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而该单位入职须知显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否认见过岗位说明书,但称见过入职须知.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学习经历为“2010年2月至今,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在“获得何学历”一栏登记为“本科”.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显示其于2012年7月10日取得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历.结婚证显示李某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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