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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CCMD-3能否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的标准
我们阅读了卢胜利大夫"CCMD-3是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的唯一应用标准吗?"一文[1](下称卢文),其观点是在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诊断时,CCMD-3可以使用,但不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的唯一标准.对此,我们发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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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MD-3是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的唯一应用标准吗?
在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诊断时,常会有这样的考虑:医学诊断是不是一定要按CCMD-3,是否可以在CCMD-3以外,下一个更适当的诊断?在杂志上也看到过对此有不同观点的争论.我认为CCMD-3可以使用,但不是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的唯一标准,以下谈谈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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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例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犯罪特征分析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案例进行回顾性资料分析,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和对照研究,为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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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即按照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结合的鉴定原则.然而在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有辨认或/和控制能力的障碍,但又是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所致,考虑到《刑法》的法理理念,仍主张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又与上述一般的鉴定原则有所矛盾,于是在法学界就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1].下面就这一理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评定发表浅见,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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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者认为应包含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专业问题,属技术层面;另一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学层面的.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人员大多为精神科医师,法学知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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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犯罪的类型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人作案时伴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统称为"迷信犯罪"[1].其中包括许多类型,有精神疾病、非精神疾病、自陷性精神障碍等.其中有些类型的精神症状或表现形式可相互交叉、重叠,有时难以区分;且此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一起案件多人参与作案,表现为不同的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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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相关障碍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剧烈,应激相关障碍的发生率日见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往往引发法律问题,提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中多见的是关于法律关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终涉及到的必然是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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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诊断
前一时期,司法精神病学界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是否需要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的问题展开过讨论,这说明学术界重视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的标准化,又反映严格根据CCMD-3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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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在司法精神鉴定中的限制
在我国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据近年统计,性自卫防卫能力(capacity of sexual self-defense),(简称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案件占总鉴定数的12%左右,在重复鉴定的案件中也占一定比例,可见这类案件在司法精神鉴定所占的地位.在历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也是经常进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如关于该法律能力的命名、等级划分及鉴定中的具体评定等级掌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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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精神病分区治疗概况介绍
受法国爱斯洛(Esquirol)医院朋海母医师的邀请,本中心的谢斌、王祖承、程文红、严和骎等于2006年10月4日到10月9日去巴黎进行学术交流与专业考察.我们参观了巴黎的精神病院及市区各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并介绍了我国与法国精神病学界交流的历史、中医治疗精神疾病的情况、儿童精神病学的发展及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受到法国同行的普遍关注,并希望今后能进一步加强合作,开通院际间的交流渠道.我们感到法国开展的精神卫生分区治疗的模式很有特色.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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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攻击我国“司法精神病学政治滥用”论的批驳
自从我国取缔邪教法轮功后,在国外有些反华政客即借此大做文章.他们不顾李洪志利用法轮功组织残害众多群众和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的客观事实,却攻击我国“对不同政见者或异教徒进行政治迫害”.更有甚者,在美国哥伦比亚法律杂志上发表了R.Munro所撰写的《中国的司法精神病学及其政治滥用》一篇长达136页的文章[1],并印成专册,分发世界各地.该文对我国精神医学和精神病院(尤其司法精神病学及安康医院)进行了全面攻击,极尽歪曲事实或捏造之能事!为此,笔者特撰文一一批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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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治疗与诊断问题
我认为有必要专门就临床和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讨论,邀请对这方面关心以及有不同看法,或者有解决办法建议的法律专家参加.近期主要涉及的有两个方面:1.对重性精神病人强制入院和强制拘留的问题,要严格伦理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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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面临的挑战
司法精神医学涉及精神医学、法医学、法学等诸多学科,既是精神医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医学的一个分支,是跨学科的边缘科学.但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方针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这一学科在我国却还处于一种管理无序的状态,业务上发展与形势显得很不适应,新闻媒体和大众的批评不断,认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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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与发展
司法精神病学是一门边缘学科,既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医学的一个分支,这种双重属性不仅决定了它在学科上的特殊地位,而且由于我国特有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设置,使得管理体制显得十分复杂,许多问题至今仍未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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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庭质证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
随着我国审判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即由职权式诉讼模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讼模式.这种控辩式诉讼庭审模式的转变就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成为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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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鉴定中的调查和取证——1个合同案的鉴定过程
调查和取证对于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调查材料的客观性受到很多因素制约,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对人和事反映不一致的调查结果经常出现,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本文拟如何对调查材料去伪存真,及如何在调查材料中取得证据等有关问题阐述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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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问题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竞争剧烈,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应激因素,使有关精神障碍的发生率日渐增多起来,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应激相关的精神障碍问题,患者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发生刑事案件,也可经常上访而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特别多见的是关于法律关系鉴定.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需委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论又常受到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及鉴定人主观认识方面的差异而出现分歧,因此需要重复鉴定的案例很多,这类案件的社会影响面也通常较大,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也是不言而喻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本专题在日常鉴定中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同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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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外伤的精神病学问题
颅脑外伤的急性期和慢性期都可以出现精神障碍,急性期大多在脑外科诊治,慢性期的病例虽有一部分由精神科医师诊治,主要表现为脑震荡后综合征、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智能障碍、遗忘综合征及精神病性表现等,但这些病例大多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法医师对这些病例的临床经验比精神科医师丰富得多.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不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案例多起来了,而且逐步暴露了临床精神科医师对这类病例缺乏经验及法律观念不强的弱点,因此,在这样新的形势下,作为精神科医师,对于颅脑外伤及有关问题必须重新进行认识,探讨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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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住院还是非自愿治疗?
刊登于<上海精神医学>上一期中的关于非自愿治疗的论坛很有意思,讨论了在司法精神病学和临床精神病学领域均具有重要和显著意义的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非自愿(强制?)住院和非自愿(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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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脑电图在司法精神医学临床中的初步应用
动态脑电图(AEEG)由于监测时间长,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能够完整记录24 h生物节律内大脑功能的瞬间障碍(瞬时放电),可明显提高诊断的阳性率,尤其对可疑癫(痫)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有较高的应用价值[1].2011年3月~2012年2月,我们选取我院鉴定的刑事案件中的39例癫(痫)涉案人,做AEEG监测进行鉴别诊断,现报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