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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古代思想处理医疗纠纷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医院是一个多部门合作的复杂系统,医疗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讲,医疗纠纷是医院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缺少医疗纠纷的防范和预警机制,以及不知道事件发生以后如何正确面对危机.本文意在将古代思想引入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争取事件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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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访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而目前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风险带来的无医疗过错的意外伤害.医疗有风险已是社会共识,但目前尚无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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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解读
1 起草背景2013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连续打出"组合拳",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构建"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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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逐年上升.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患者的保护力度,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鉴定程序以及患者的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同年4月1日起实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但是不可否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疗机构不公平,而且可能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终损害全体患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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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
目前,随着医疗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医患纠纷而引起的冲突此起彼伏,2004年该问题更是在央视的3·15调查中被排在第一位[1].化解患者和医院的矛盾,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医疗纠纷诸多的处理方法中,调解凭借其快速、简便、经济的优点引起了大家的日益重视,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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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伦理学思考
从伦理学角度剖析了当前医疗安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即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等;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即完善医疗安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部门责任制度,完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及处置机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等;狠抓管理工作落实,即强化管理职能,做好医技科室管理,规范用药行为,紧抓临床护理管理,加强临床医疗质量管理等措施来确保并提高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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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近些年来,在人们法律及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医疗纠纷越来越多.随着医疗纠纷的出现,不仅会对医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打击医护人员工作热情,还会损害医院及医护人员的信誉.为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科学应对医疗纠纷,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从而确保医院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