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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刍议
继1959年法国神经外科医师Mollaret和Goulon[1]对严重脑外伤呼吸停止状态提出"超昏迷"的新概念和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首先提出"脑死亡"命名以来[2],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颁布了脑死亡法并按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执行.在此期间, 对"脑死亡"的定义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脑干死亡和全脑死亡.其实两者并不矛盾, 因脑死亡是一个渐进过程,颅内神经元并非同时步入死亡,其先后顺序为脑干-大脑皮质-海马-下丘脑.脑干死亡是脑死亡的基本条件,故也可以代表脑死亡.不过当前国际上对"脑死亡"定义的共识是[3]:"脑死亡"系指枕骨大孔以上颅腔内(包括颈髓1)全部神经元功能的永久性丧失.遗憾的是,目前各国对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指标尚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取得共识.笔者根据近年来个人在脑死亡临床诊断工作中的经验体会, 提出脑死亡临床诊断指标标准的刍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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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膜肺氧合在中国公民逝世后捐献供器官保护中的应用专家共识(2016版)
1前言2012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C-Ⅰ),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中国二类(C-Ⅱ),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 ),包括目前国际上的Maastricht标准的M-Ⅰ~Ⅴ类;中国三类( 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awaiting cardiac death , DBCD)。这三类供者均可发生中枢神经体液调节紊乱和炎症介质释放,出现血流动力学紊乱,导致进行性组织器官氧合灌注障碍,使器官功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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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诊断与实践
脑死亡的诊断在世界各国或地区不断地实践与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争论和共识的周而复始成为强有力的推动力.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专题委员会[1]将脑死亡定义为"不可逆性昏迷"(以下简称哈佛定义),并首次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下简称哈佛标准).此后,许多国家或地区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并付诸实践.2010年,美国神经病学学会(Amg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AAN)[2]在循证基础上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新推荐意见,并指出仍有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其实,有关脑死亡诊断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是否在诊断前认可脑死亡定义,是否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否实施脑死亡诊断操作规范等成为关键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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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颅多普勒超声在脑死亡判断中的频谱逆转现象
经颅多普勒超声(TCD)以血流频谱形态及血流指数的变化来诊断脑死亡.近年,国外大量的研究证实其对脑死亡的确诊有很高的应用价值[1],有些国家已把此项技术作为诊断脑死亡的检测手段之一[2].颅内血流停止时TCD的特征性表现为:第1阶段振荡波,第2阶段钉子波,第3阶段血流信号完全消失[1].在对临床拟诊为脑死亡的患者进行TCD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种以往尚无报道过的现象:即在间隔12h后TCD检测结果由脑死亡特征性频谱逆转为不符合脑死亡诊断标准的频谱,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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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对医院及医生的影响
死亡判定标准是用于判断一个人处于生存或死亡状态的鉴别性标准,其本质是对脑死亡的判断.相对于普通大众广泛接受的心肺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标准将对医院和医生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将引起社会观念的根本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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