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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背景下受到了质疑,对心死亡标准的缺陷认识引发对死亡标准的重新思考以及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死亡标准的发展转变也使得人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死亡.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脑死亡的科学性及其立法发展和现状,并探讨了脑死亡带来的诸多伦理法律问题;同时也从思想进步、法律发展、医学完善等方面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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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小蠊对常用杀虫剂的抗药性测定
德国小蠊是旅客列车的优势种,在长期的灭蟑工作中,曾大量使用敌敌畏、氯氰菊酯等杀虫剂.蜚蠊种群在某种杀虫剂长期滞留喷洒后,抗药性逐渐形成,并随遗传物质传给子代.为了解旅客列车蜚蠊的抗药性现况,我们选择德国小蠊对常用杀虫剂的抗药性作实验室测定.1 材料与方法1.1 杀虫药剂 1%溴氰菊酯、1%丙体六六六、1%敌敌畏、1%氯菊酯、5%辛硫磷、5%甲氧杀虫酯、5%敌百虫等标准试剂及92%氯氰菊酯、98%残杀威原药,均由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提供;89%氟氯氰菊酯原药,由广东化州农药厂提供.1.2 试虫标准试虫,由贵州省卫生防疫站消杀科提供;待测试虫,采自贵阳-广州487/488次、贵阳-湛江587/588次旅客列车.经实验室饲养,选择2~3周的健康雄性成虫供试.1.3 方法采用果酱瓶药膜法.杀虫剂浓度均为0.05%.选择雄性成虫10只,放入含药膜的果酱瓶中观察,待累计击倒率达90%时,取出正常饲养.分别记录24、48、72 h死亡率.每组试验重复2次,同时设对照组.击倒标准:虫体仰翻,无翻转爬行能力;死亡标准:毛笔拨虫体不动.数据处理方法按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统计方法(时间对数-击倒机率法),利用SHARPEL-5100型计算器,计算KT50、KT90、95%可信限、毒力回归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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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膜肺氧合在中国公民逝世后捐献供器官保护中的应用专家共识(2016版)
1前言2012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C-Ⅰ),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中国二类(C-Ⅱ),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 ),包括目前国际上的Maastricht标准的M-Ⅰ~Ⅴ类;中国三类( 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awaiting cardiac death , DBCD)。这三类供者均可发生中枢神经体液调节紊乱和炎症介质释放,出现血流动力学紊乱,导致进行性组织器官氧合灌注障碍,使器官功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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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科学正确认识脑死亡
人类的生存与死亡,是个永恒的话题.长久以来,人们对于死亡的普遍认识是心跳、呼吸停止造成的不可逆后果.而对于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务工作者来说,医学的终极目标是运用科学技术,以保障人类健康,挽救生命和改善生活质量.在人类对生命的不懈追求和对死亡的终极挑战中,作为生命的终点--死亡的医学科学问题,也在被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对死亡的科学界定,既要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也要反映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从心肺死亡标准到脑死亡标准模式的转换,是医学对人类生理学和病理生理学研究和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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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传统的死亡标准不断受到脑死亡的冲击.如何看待"生存"与"死亡"问题?这使脑死亡立法已成为当前医学界、法律界等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就脑死亡立法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如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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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界限标准的法律研究
脑死亡问题,近年来,成为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研究的焦点问题,迫切需要尽快给予解决,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界限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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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器官捐献立法前提性问题探讨
在综合考察各国立法和我国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器官捐献立法的一些前提性问题进行探讨:明确死亡标准,建立合理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明确器官捐献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确立“指定同意”模式为基本原则,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器官捐献立法体系,以切实加强对我国器官捐献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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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教育概述
现代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恐怖主义和疑难病症等剥夺着人类的生命,使非正常死亡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死亡学研究的深入,死亡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为教育人们爱惜生命,培养健康理性的死亡观,死亡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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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标准的伦理研究
死亡标准问题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中国国情,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死亡标准势在必行,它将对医疗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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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标准的医学和法学思考
生老病死是人生之必然,而死亡作为一个生命体终结的标志,其社会意义与法律意义远超过这一事实本身给人们带来的影响.随着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不断改变,观念日益更新,作为医学发展的必然,死亡标准也受到了挑战.在经历了长期经典死亡理论统治时期以后,脑死亡这一名词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死亡标准新的思考,在医学界和法学界展开了世纪大讨论.本文拟从医学与法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同时也供大家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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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法律——关于脑死亡的立法思考
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死亡标准日益引起广泛关注,“脑死亡”概念及其诊断标准的提出,是对死亡标准的重新认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脑死亡立法经验,通过立法来确认脑死亡,从法律角度顺应形势,引导民众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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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问题刍议
传统的死亡标准已严重影响了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国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现代脑死亡标准势在必行.在脑死亡标准的立法和实施中应严格规定认定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机构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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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的一次课堂讨论
死亡标准的科学界定是树立正确死亡观的基础,也是医学伦理学关注的一个经典课题. 自从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有关脑死亡立法的谈话发表之后,"脑死 亡"成为社会各届关注的热门话题.在这种社会环境下, 2001级临床医学专业本硕连 读班的全体同学在医学伦理学课堂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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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挑战
心死亡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准,脑死亡标准出现至今才30年,不同国家制定稍有不同的脑死亡标准.我国已制定脑死亡标准,执行脑死亡标准有利于维护逝者尊严、科学地判定死亡、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器官移植的开展和道德、法律责任的确定.生命自主抉择、动机纯正、严谨和审慎的原则是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伦理原则.推广脑死亡标准存在的挑战包括脑死亡法律缺失、死亡告知与知情同意难度大等,可采取强化知情同意、提升医生专业技能、向普通大众宣讲脑死亡标准和推行伦理审查等对策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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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倡导是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关键
我国器官捐献率极低的困境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业界的广泛讨论,而打破这一僵局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倡导.其依据是,从伦理角度讲这是国家的必然之义和应有职责;从国际范围讲,国家倡导器官捐献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在我国,推动国家倡导器官捐献应从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财政支持、宣传这四个方面着手才能冲破目前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