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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弥补了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意义重大.但是药品侵权事件因侵权对象的双重性、侵害状态的复杂性及侵权关系的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规定.本文对此展开分析,探讨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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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病案中医院是否承担医疗责任
1 病案介绍陈某因患感冒于2007年3月19日晚饮酒后到某保健院输头孢类抗生素,输完液后回家约半小时出现胸闷、心悸,被迫端坐呼吸,随即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入院体检:P 140/分,R 26次分,Bp 90/60 mmHg,神志尚清,面部、全身紫绀,极度烦躁,被迫端坐呼吸;咽部充血明显,扁桃体不大,颈静脉轻度怒张,两肺可闻及广泛哮鸣音,HR 135分/次,心律齐,各瓣膜未及病理性杂音等.入院诊断:①药物过敏(头孢类);②急性上呼吸道感染;③急性喉头水肿伴呼吸衰竭;④喘息性支气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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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及立法对策
卫生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相对于卫生行政作为而存在的行为方式,由于多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这些卫生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公民的整体利益,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此尚未足够重视.本文从卫生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入手,对其成因及立法对策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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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的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至今,各地法院依据新条例审结了许多医疗纠纷.但其中,也显现出了许多新问题.比如,某医院曾发生一起事故,是洗衣房工作人员没有对病号服认真消毒,发到临床科室后引起新生儿沙门菌感染,该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引起争论.本文专门讨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期为一些争论问题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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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临床实践中医疗责任分配制度完善探析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中的医疗责任分配是秩序保障、医学人才培养的关键点,在临床实践中潜在风险不断加大、医患之间互信降低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责任分配缺乏公平正义,责任主体存在缺位,责任构成要件与上位法不一致,进而提出完善建议: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实现“秩序”与“正义”的统一;调整责任构成要件,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实现责任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建立责任赔偿基金,保障临床实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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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定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有4项构成要件: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一般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称为医疗过失,少数学者称为医疗过错,其实不妥,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2]是过失一词的上位概念,范围比过失广.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3]但是如何判定医疗过失,<条例>未予说明.笔者就医疗过失的判定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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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国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医疗过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如果造成患者的精神损害,就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医疗单位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文章分析了我国的国情,并由此提出医疗过失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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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浅析
患者有效的知情同意应包括5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必须是出于患者的自愿,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形式应合法,知情同意应在医疗行为实施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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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构成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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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查处
药品挂靠经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主要的原因是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该文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危害,提出了有效查处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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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医医疗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本文通过分析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探讨了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侵权后患者权利的救济途径等问题,以期促进中医医疗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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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诊疗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
过度检查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为《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然而过度检查只是“过度诊疗”这一广义概念所包涵的一种表现形式.过度诊疗作为一类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应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过度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度诊疗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其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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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危重症患者的疾病因此得到救治,然而器官移植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刑事法律问题,尤其是器官供体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器官买卖行为的泛滥,给我国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鉴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文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为主题,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出发点,对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疑难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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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为例
在一起疑似过量使用中药半夏导致患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案件中,被告被判全额赔偿477万元人民币。从本文所举案例的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就医药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而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有违法的诊疗行为、患者有实质性损害后果以及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要成立,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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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侵权责任之比较研究
药品侵权责任赔偿诉讼,常援引《药品管理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作为赔偿请求法律依据.鉴此,有必要进行体系性研究,以厘清两部法律涉及药品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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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分析
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视角出发,探讨医疗伦理损害纠纷常见成因及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以防范和处理因医疗伦理损害引发的医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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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刍议
当前的医患关系法律研究大多围绕强制契约关系来考虑,很少从无因管理的视角加以考察.文章试图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对医师和患者之间的医疗义务关系进行审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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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浅析
案件事实2008年8月24日,李某因左脚麻木入住当地镇卫生院,经检验诊断为L4、L5腰椎间突出.卫生院与李某之妻签订手术协议,施行手术治疗.2008年8月26日,卫生院对李某进行腰4、腰5椎板开窗减压、髓核摘除术,术后10天出院.3个月后,李某感觉腰痛、左下肢活动障碍,于同年12月12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81医院检查,并于2009年1月20日入住桂林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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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欺诈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分析
商业医疗保险欺诈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以虚构或隐瞒获得医疗保险保障而直接或间接获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健康状态、疾病事故的虚构和隐瞒;保险人因欺诈诱使对患病风险或疾病事故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与真实认知完全相悖的承保或理赔决定.法律责任的不足与改进方面:民事责任落实与加大制裁力度,扩展责任主体及明确赔偿范围;刑事责任应关注刑罚设置、犯罪类型涵盖及刑民交叉问题;行政责任则在于加强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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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限引入,使得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准确界定何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异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即原则上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一事”,符合异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数事”.其中,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突破时空边界而形成“数事”.在准确界定违法行为数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一罚、数事数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