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试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际应用
对公共卫生执法中,如何区分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及连续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作了分析、探讨。作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后,如当事人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再次对当事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的原则,符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的。
-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药品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的药品执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应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晰药品执法实践中的"一事"与"不再罚"的具体含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
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为"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他任何行政处罚主体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
论“一事不再罚”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应用
在一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违法形态的特殊性,使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变成了一个难题,笔者在从“一事”和“不再罚”两个角度对现有理论、实践进行总结并结合执法实践,对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理解运用该原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
再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由于过于笼统,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解释,理论上又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各种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亦很难操作.
-
试议《食品安全法》的多头管理与一事不再罚
为了强化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消除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弊端.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好"竞合"现象在适用<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对执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影响.
-
联合执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思考
目的探讨联合执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方法结合一起联合执法案件的查处,分析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性.结果必须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不再罚方式"及"处理管辖"等三个关键环节.结论应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合议制度,实行联合执法、照章合议、综合处理.
-
"一事不再罚"的关键是正确认定"同一个违法行为"
在药监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现象比较严重,除利益驱动等原因外,不少是由立法的缺陷和行政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一事不再罚"作为处罚原则之一,目的是防止处罚过多过滥,体现错罚相当,以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原则的含义,一般解释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论触犯的是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不论法律规定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只要是同一违法行为,就只能罚款一次.笔者试就该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限引入,使得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准确界定何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异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即原则上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一事”,符合异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数事”.其中,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突破时空边界而形成“数事”.在准确界定违法行为数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一罚、数事数罚的原则.
-
浅析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理是行政处罚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还不完善,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一事不再罚原理有相关的表述,但在具体执法时对该原理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本文就一事不再罚原理的含义、适用时的理解以及例外情况进行了探讨.
-
从一起不准予强制执行案辨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 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以此为标准分析一起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可以认为:在无统一规则指引下,对数个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牵连行为而在处罚时随意取舍;人民法院所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行政事务做出的判断应审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