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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药品的管理策略
为了解和借鉴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和药品采购的做法和经验,以进一步加强我国药品价格管理,4月3日至10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等部门组成考察团赴日本对药品价格管理和药品采购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在日本期间,就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和审批流程、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各环节的具体内容、日本药品流通的情况和日本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方式和医疗保险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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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诊疗项目成本标准化探究
卫生诊疗项目成本标准化是科学管理医疗经费的前提,是运用高科技网络信息技术与我国卫生经济管理实践有机结合的实证性探索,是我国卫生经济管理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拓展的基础工程和必备条件,除此很难使一切与成本相关的研究与测定具有科学性.卫生诊疗项目是构成医疗费用的基础记数单元,卫生诊疗项目成本的标准化将从根本上为我国的医疗价格制定、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单病种核算、建立医院责任管理会计体系等卫生经济管理重大课题的终突破奠定基础,使我国的卫生经济管理尽快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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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G相对权重、基础费率、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C-DRG采用以成本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每一个DRG组的相对权重.以住院时间为衡量标准,依据平均住院日计算出每个DRG组的住院日上限和下限,并计算出平均相对权重、上限相对权重和下限相对权重.依据区域内医院住院支付的总基金量、DRG分组的实际数据制定基础费率.在基础费率与相对权重的基础上,参照各地区实际情况完成终的DRG组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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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医疗设备服务价格制定及相关因素研究
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高新技术纷纷进入医学领域,越来越多的大型高科技医疗设备不断问世.当一种设备经过技术评估被认为是有推广价值时,如何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过高的价格可能诱导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医疗服务费用的过度上涨;反之又会挫伤服务提供方--医院的积极性,影响医院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为了使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和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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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药物经济学论坛: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与服务购买
本刊讯为追踪国内外医改的新进展,交流医疗服务和药品定价与补偿的探索与实践,2014上海药物经济学论坛于2014年6月21日召开。本次论坛围绕“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与服务购买”这一主题,交流医药价格改革经验、分享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和不同观点。陈文、周永泽、付晨、熊先军和许闲等专家分别作了题为“医疗价格与服务购买相关的理论分析”、“关于医疗价格体系改革的思考”、“浙江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药物经济学在医疗保险中应用的思考”和“国际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等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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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探讨
一、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目前,国家对非营利性医院实行比较灵活的医疗收费政策.主要包括:对医疗单位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后医疗条件好的医疗单位,医疗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住院费分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集体和私营的医疗单位,收费标准可适当放宽;实行特约和挂牌门诊的,可根据各地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还提出:调整收费标准偏低的技术性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医用商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医疗收费标准应适时调整;根据不同的设施条件、医疗技术,医疗收费标准要拉开档次;专家门诊及根据病人的特殊要求开展的各种优质医疗服务项目,其收费可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大医院在完成正常医疗任务的前提下,可建立特诊室,配备高水平医护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实行与之相适应的高收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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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如何适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精神,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医院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医疗服务价格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范畴.目前已有不少省、市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那么,这项政策对医院价格制定有何影响?医院应如何适应?本文就此作些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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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经济学在药品价格制定中的应用
药物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性应用学科,属于卫生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手段,结合流行病学、决策学、生物统计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全方位地分析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方案(如手术治疗),以及不同医疗或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效益或效果及效用,评价其经济学价值的差别[1].它不仅关注药物的治疗成本,同时也关注药物的治疗效果.它包括了不同领域的思路和方法,包括统计学、临床流行病学、经济学、决策分析和心理测试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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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制定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新政策
国家计委以急计价格[2001]13号发出《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科学、公正、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的意见》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现就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制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药品单独定价的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根据我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的单独定价药品,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的中央指导意见。2 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程序 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单独定价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国家计委。3 药品单独定价的审批 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4 药品单独定价的专家论证 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参加会议的代表由药品、医疗、价格方面的专家和部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价管理人员组成。论证会召开之前,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参加会议的审议代表。论证会的具体程序为:(1)国家计委介绍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2)申请企业的代表陈述药品单独定价的理由和要求制定的价格水平等情况;(3)与会代表对申请企业陈述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进行质询;(4)企业代表退席后,与会代表按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企业申请的药品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和审议,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5 药品单独定价的听证办法,遵循政府定价听证办法进行。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