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论法治视野中的卫生管理法制化建设
依法治医势在必行但应该缓行,法制化建设需要基本法治条件:1.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崇尚法治精神;2.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3.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发展法治.结合当前法治目标环境对医疗卫生事业良性发展的基本要求,着眼于卫生管理法制化的体系建设,在卫生立法、卫生执法、卫生守法和卫生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
香港地区注册医生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机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医务人员职业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道德和政策调节,医疗立法较少.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医疗领域的立法从数量到质量,仍然不能满足"依法治医"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亦不完善[1].
-
病人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
病人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是指在提供与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病人的医疗权利和医疗机构所担负的执业义务.病人究竟有哪些医疗权利?医疗机构负有哪些执业义务?这一问题在调整医患关系中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关系到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政府依法治医,公众和舆论依法评医;是判断医疗机构执业的是非曲直的基本准绳.弄清这一问题,对于病人权益保护立法,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研究与推广,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正确处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
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看依法治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以下简称医鉴工作 )与医患双方联系紧密,是反映医疗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个"窗口".在医鉴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医疗事故技术争议案件都有一个共性特点,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制观念淡薄和违法行医、违章操作问题.我们认为,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医鉴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对于大力推进依法治医,对于加速卫生行业的法制化、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论新型医德观的特征及其价值取向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医德观念已经客观阻碍了当前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医疗卫生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医德理论问题和医德实践难题.更新医德观念[1],构建新型的医德观[2],形成"人道与功利相结合,公平与公益相兼顾,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相一致,以德治医与依法治医相统一,面向个体、群体与社会相协同,医患、医医、医社关系相和谐"的医德观[3],进一步明确新型医德观念的特征及其价值取向,这是医学伦理工作者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
治理医院贵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国家不可不治,治国必须有道.所谓治国之道就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举,这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所指的一样:"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同理,对具体医院而言,我们的治院之道,就是"以德治医"与"依法治医"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就<治理医院贵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浅谈如下:
-
论依法治医对法治环境条件的基本要求及对策
依法治医的实现需要基本的法治环境条件:树立权威意识,崇尚法治;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治;树立创新意识,发展法治.针对当前法治环境的现实问题,在卫生立法、卫生执法、卫生守法和卫生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
论依法治医与以德治医
"依法治医"与"以德治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医务人员、病人和病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在不同的工作岗位或位置上正确运用道德与法律,更好地规范医学行为.
-
必须坚持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的统一--医院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方略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不可讳言各种社会关系、各种利益座标都发生了变化,而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各种利害关系的平衡公正,就必须用法律来规范.除了民法外,还有刑法.就我们卫生界而言,新刑法第335条的出台,就是以刑罚手段调整因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我国有了医疗责任事故罪.
-
也论"以德治医"
"以德治医"是对"以德治国"的具体化,是对"医德医风建设"的高度概括和发展,有其产生的客观社会基础.强调"以德治医"对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医疗卫生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德治医"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核心,与"依法治医"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依法治医为上,以德治医为本
依法治医与以德治医具有阶段性,依法治医与以德治医在国家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研究二者的相互作用特点与局限性,批判继承中华法系"德主刑辅"的思想,提出"依法治医为上,以德治医为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