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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医院有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医院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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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险缘何叫好不叫座?
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进有了不少令人称道的好消息。山东、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湖北、上海、吉林、辽宁等地,或省里推进,或这些省份的某市某地区推进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点工作。虽然各地的该险种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总归是多了一条保护食品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途径。消费者在消费食品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找第三方索赔,定损赔偿也有了专业的客观依据,从而避免了与食品企业的扯皮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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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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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看中澳两国对医疗事故管理理念的差异
中国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损害结果上看,相当于澳洲所称的负性事件:"无意发生的伤害或并发症,导致残疾、死亡或延长住院日,是由卫生保健管理所致";两国在对这种事故的管理理念上,具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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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纠纷调查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情况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2003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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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特殊性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影响
医疗损害及其赔偿是否有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医疗损害是否具有其特殊性?经过调研发现,医疗损害及其赔偿的特殊性已经基本上得到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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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医疗事故的局限导致出现"司法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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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纠纷与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区别之一就是医疗事故等级的界定.以下简称为<条例>、<办法>.<条例>中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就是四级医疗事故.换言之,<条例>将过去<办法>中认定的医疗差错,现定为医疗事故.门诊是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重点部位,患者量越大医疗纠纷发生率越高.而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与非医疗过失的总称,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高,就预示着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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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案例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立法的旨意
通过一桩案例来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立法的旨意.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答定的时机、损害后果认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损害,还是同时包括由直接损害衍生的继发损害,以及由于患者体质因素引发的其它继发损害.故在某些方面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实践活动带来一定困难.作者指出,作为一个完善的行政法规,理应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时机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应当明确损害后果是直接后果,还是包括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对于由于患者体质因素引起的其它间接损害后果如何认定,以避免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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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的比较研究
针对实践中医疗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区别这一问题,作者通过比较总结出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在行为目的、行为对象、行为属性、过错形态和过错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分析了医疗损害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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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身损害案件18起的鉴定分析
2002年9月~2003年5月间,我们先后收到温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公安司法部门委托进行非法行医者与患者人身健康损害之间因果鉴定案件18起,目前已鉴定15起,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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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证据收集之探析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有轻重之分.患者要想起诉医疗机构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并受到人身损害,这一举证责任比较容易完成,因此患者负有次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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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的启示
我们在此介绍一起在医院发生的一般人身损害纠纷案的经过,以使临床护理工作得到一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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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设计及管理流程探讨
住院患者外出受到伤害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屡有发生[1].对于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发生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有承担责任的风险.现就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的设计和住院患者外出的管理流程进行探讨.一、住院患者外出管理现状(一)住院患者外出原因分析:患者住院期间外出是临床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关研究表明,除了外出检查以外,常见的原因有:个人工作或学习需要、环境因素影响生活质量、家庭角色无法代替、医院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要求、心理因素影响、社会因素影响等[2-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住院患者外出的需求和现状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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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实习医生医疗过错的定性分歧
医学临床实践是实习医生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实习医生遍布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实习医生的医疗实践活动引发了一些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实习医生的医疗过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医患双方乃至医学界、法学界的意见各不相同,司法机关的判决也不一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处理与争议,说明了人们对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定性存在疑惑.本文讨论的实习医生医疗过错行为,仅指一般实习医生在临床实践中由医学过错引发的纠纷,对实习医生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恶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拟从当前对实习医生医疗过错定性争议出发,分析探讨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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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护理缺陷的成因分析与防范
随着社会舆论对护理行业的不断暴光,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护理纠纷剧增,成为困扰医院的焦点问题.护理缺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及其他医疗护理差错或缺点.口腔医疗的诊治过程大多在病人口腔内进行,医疗护理的安全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并对患者造成机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因此,重视和分析口腔医疗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依法调整护理行为,对避免和减少护理纠纷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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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例间歇性冲动控制障碍相关因素的分析与治疗
间歇性冲动控制障碍是住院精神病人中时常出现的一种类型,他们无任何诱因突发伤人、毁物,此种发作历时数分钟至数小时,尔后迅速平息,间隔时间长短不一,反复发作,病人称这种情况不能自控,发作时意识清,暴怒发生快,消失亦快,成年人在事后有悔性自咎情绪,安慰与讨好被攻击对象,对经过留有记忆,但个别情节可记忆恍惚,对所造成的财产与人身损害事先毫无预见,事后通常没有掩饰,逃避行为,有充分自知力.本文收集了临床资料,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探讨治疗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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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护理缺陷的原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护患纠纷多数是由于护理缺陷造成的.护理缺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及其他医疗护理差错或缺点.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不严谨的工作态度、不规范的操作、淡薄的法律意识、较低的护理技术水平等等都会造成病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因此重视加强对护理缺陷的原因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对策对避免和减少护患纠纷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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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相关精神障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法精神病鉴定辨析
在当前的人身损害诉讼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例中,大致包括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因交通事故、工伤和其他生活事件造成的脑实质性损伤,出现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类是无脑实质性损伤而出现功能性精神障碍.其中在功能性精神障碍中,应激相关精神障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鉴定中常见的一种精神障碍,也是在评定纠纷事件中为复杂的案例,因此有必要对该类障碍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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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全面质量管理是预防药疗事故的保证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被界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并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还将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