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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精神障碍用药:安全第一
人到老年,身体出现了许多组织结构与功能的改变.据研究,65岁以上老年人的脑重量是30岁健康人脑重量的56%,脑血流量为80%,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的功能明显下降,高血压、糖尿病、动脉硬化和心脏病等躯体疾病也越来越多,同时高龄老人的生活方式渐趋单调,孤独寂寞感增多,在以上诸多因素的作用下,老年人容易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家属要密切观察发生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做到早期发现、干预和治疗.老年人群抗抑郁药的应用要坚持"起始剂量低、目标剂量低、加药幅度小、加药周期长"的原则,并特别注意联合用药时药物的配伍禁忌.另外,及早治疗、及早治愈是精神疾病康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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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相关精神障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法精神病鉴定辨析
在当前的人身损害诉讼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例中,大致包括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因交通事故、工伤和其他生活事件造成的脑实质性损伤,出现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类是无脑实质性损伤而出现功能性精神障碍.其中在功能性精神障碍中,应激相关精神障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鉴定中常见的一种精神障碍,也是在评定纠纷事件中为复杂的案例,因此有必要对该类障碍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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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例反应性精神病患者的心理护理
反应性精神病是急剧而持久的精神因素引起的功能性精神障碍,其临床特点是精神因素是引起发病的直接原因,临床主要症状与精神因素的密切联系,由于患者受精神因素的刺激易出现反应性意识模湖状态有时患者情绪波动,兴奋不安,不易接触,护理重点是密切观察分析和心理护理,防止自伤和伤人等问题,反应性精神患者临床症状表现未能一致,特别是早期易与神经症性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等疾病混淆,误诊较高,给护理观察带来种种困难,因此,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研究对反应性精神病护理,有重要的意义,现将本在临床护理42例患者工作中的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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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磁共振在精神病诊断中的应用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致病因素主要有: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脑的器质性病变、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广义的精神病包括功能性、器质性及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等,而"精神病"一词通常特指功能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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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并发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
由于颅脑受到外力作用,致使脑组织缺血缺氧,引起脑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出现如谵妄躁狂、兴奋不安、情绪不稳、易激惹、伤人或自残等症状,给治疗及护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病区对此类患者实行一对一的优质护理,均取得了较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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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抑郁症及自杀的防治
老年期抑郁症是指首次发病于老年期,以持久的抑郁心境为主要表现,情绪低落、焦虑、迟滞及诸多躯体不适主诉为主.这些精神障碍不能归因于躯体疾病或脑器质性病变,且具有缓解和复发倾向,部分患者预后不良.抑郁症是老年期常见的功能性精神障碍之一. 65岁以上发生抑郁症者,据国外统计占总人口的 7%~ 10%,老年人患有躯体疾病时,伴发抑郁症状者高达 50%.另外,近 25%的老年人将经受两周以上持续性的悲痛, 20%以上的老年人会常常想到死亡.在那些患有癌症、心脏病、中风的老年人中,抑郁更是普遍存在.因为许多老年人有失去亲人、患病或孤独的经历,所以老年期抑郁症往往会使生活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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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老年期精神障碍临床分析
老年期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和功能性精神障碍,多合并脑及躯体疾病等危险因素,治疗上往往有很大困难,很多因素将直接影响其预后[1].为了解老年期精神障碍治疗的相关影响因素,笔者对首次住院老年期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疾病类型等方面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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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功能性精神障碍的麻痹性痴呆10例临床分析
目的:探讨被误诊为功能性精神障碍的麻痹性痴呆患者的临床特点和诊治要点.方法:回顾性分析10例被误诊为功能性精神障碍的麻痹性痴呆患者的临床资料.结果:被误诊为功能性精神障碍的麻痹性痴呆均以精神症状为首发,多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类躁狂、抑郁、类神经症、人格的改变及进行性痴呆等不典型症状群,本研究显示误诊率高达71.4%,误诊例次率以精神分裂症高(47.3%),其次为躁狂症或躁狂状态(37.5%).抗精神病药物能有效改善精神症状,青霉素驱梅能阻止病情进展使病情得到缓解,两者缺一不可.结论:被误诊为功能性精神障碍的麻痹性痴呆均以精神症状为首发且症状不典型而易被误诊,早期鉴别诊断十分重要,抗精神病药物和青霉素治疗可以有效控制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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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伤评定标准
1 概述 精神损伤(mcntal injury)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社会等有害因素作用后,所造成的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精神损伤而索赔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刑法和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1〕中未明确规定或提出精神损伤的概念,但精神损伤的客观存在是一不容争论的事实。美国医学会于1979年制订了第一版精神损伤评定标准。1989年已出第三版。广泛运用于美国的36个州〔2〕。加拿大各省在赔偿法的指导下制订了相应的精神损伤评定办法〔3〕。Melton等人提出了精神损伤的分类:躯体创伤所致精神损伤、精神刺激所致躯体损伤、精神刺激所致精神损伤、既往存在的精神障碍〔4〕。日本也在其损伤赔偿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伤的赔偿〔5〕。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法医精神病学组于1999年4月于昆明举行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学术研讨会。提出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草案,供大家讨论。国内许多专家〔6~8〕也提出了各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