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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攻击需引导
攻击行为,又称侵犯性行为,主要指那些企图损害他人而他人不愿接受的行为.只要有损害的企图,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也属于攻击行为.但孩子们在一起玩耍时无敌意的推拉动作则不是攻击行为.这种有意伤害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打人)、语言伤害(骂人、大声叫嚷、嘲笑人)和间接的、心理上的伤害(如背后说坏话、造谣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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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抗生素可致肾损害
抗生素是临床运用广泛的药物,同时也是容易滥用的药物,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患者自行服用抗生素的情况十分普遍,现状令人担忧.虽然抗生素是治疗感染的有效药物,但其毒副作用也很多,其中肾脏损害后果为严重,已经成为尿毒症的重要原因.下面对常用抗菌素的肾毒性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引起广大读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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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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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四条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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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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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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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浅析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一直是医疗诉讼中的审理难点.如果说因果关系尚能通过司法鉴定大部分得到解决,那么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抑或参与度,则经常由于鉴定结论语焉不详或用词抽象而成为法庭审理中的焦点,也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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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依赖的破解之道
患者刘某因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入某市A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对其进行了伽玛刀放射治疗。在治疗15天后,刘某治愈出院。4年后,刘某视力开始逐渐下降,后经其他医院诊断为放射治疗后遗症。刘某认为A医院在做伽玛刀放射治疗前未向其说明放射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后果,所以A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后刘某和A医院反复沟通协商,但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首先委托市医学会做了第一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刘某不服,又委托省医学会做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仍旧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委托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且医疗过失和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的两次医学会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共花费了近3年时间,终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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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失败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育缺陷产生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议的焦点。在当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高龄产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很有必要以案例探讨的形式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为此,本期“法与卫生”栏目特邀两位卫生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综合相关观点,可以看出,未实现优生优育结果不能认定为构成母婴保健的根本违约,只有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切实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构成因果联系的,才能有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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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例医疗纠纷的起因分析与处理体会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也无论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都将会给医患双方带来许多影响.特别是那些损害后果严重、专业技术复杂、责任难以明确的医疗纠纷,有时会持续多年,涉及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等诸多部门和人员,调解和处理起来很不容易.某院近年来发生和处理医疗纠纷59起,现就纠纷的起因、处理体会作如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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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保证
在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患者家属否认病历的真实性,不配合做鉴定,医学会以鉴定无法进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退函.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责任,分别判决两家医院承担247万和6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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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
医疗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二者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责任性医疗事故因其行为主体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成立的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及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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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阶段整形美容手术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逐渐提高,接受整形美容手术者也逐年增加,从而极大的推进了整形外科事业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导致手术纠纷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因存在过失而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各执己见的情形.本文力求透过这些现象追寻根源,从医源性和非医源性、主观和客观等方面分析原因,维护医患双方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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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Ⅲ .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一)
一、概述2001年12月2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如下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时,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推定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由医疗机构对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则有可能胜诉,反之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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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2002年4月1日出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随后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2003年12月6日颁布了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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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看医疗事故的特点与类别
民法医疗事故的特点:在我国,理论界一般主张对对医疗事故从宽解释,认为医疗事故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而实际工作部门则大多数主张从窄理解医疗事故的含义,并仅对符合处理办法所规定构成条件的医疗事故受害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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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病历档案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媒体广泛关注,医护人员法律观念调整不到位等众多因素作用下,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伤害案也明显增加,医院作为被告出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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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告知与患者知情同意的案例分析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悉与其生命健康相关信息的权利,属于患者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人格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已经受到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199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也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任何侵害患者知情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均可构成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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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担责吗
编辑同志:
我上初中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有那些法律责任,应承担损害后果吗?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
专家说<条例>有重大变化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曾参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界和卫生法学专家们说,首先,<条例>将什么是医疗事故重新定义,使责任的主体更加明确,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其次,<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与<民法通则>接轨.内容大大丰富和细化,可操作性也变得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