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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的婚姻
林语堂的婚姻是旧式的,虽然他也曾有过心上人,也曾有过失败的初恋,但他并不因此而坚持自己择亲的权利,他接受了父母的安排.这桩以婚姻本身为基础的婚姻居然非常美满,他与她结婚时才栽下的爱情之树也居然逾半个世纪而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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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游玩溺水死亡,同伴要承担责任吗?
1.对伤害事件要分清是意外事件还是过错事件。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过错事件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该案中5人结伴到水库里划木筏游玩,对水库的危险性应有识别力,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但5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没有预见,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违反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而,王某溺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一起过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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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买“保险”生活少“风险”
婚姻生活其实是有风险的,为了使我们的婚姻不受伤害,夫妻双方应当主动防止婚姻的过失,只有尽早防范,才有可能使婚姻不至于走到破裂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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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咨询师问答(十三)
1.如何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争议?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因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因素或服务对象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并发症,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技术过失产生的并发症,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并发症争议或可能是并发症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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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杂记
我的故乡在黄河与清河两流之间。县名齐东,济南府属。土质为白沙壤,宜五谷与棉及落花生等。无山,多树,凡道旁田畔间均广植榆柳。县西境方数十里一带,则胜产桃。间有杏,不过于桃树行里添插些隙空而已。世之人只知有“肥桃”而不知尚有“齐东桃”,这应当说是见闻不广的过失,不然,就是先入为主为名声所蔽了。我这样说话,并非卖瓜者不说瓜苦,一味替家乡土产鼓吹,意在使自家人多卖些铜钱过日子,实在是因为年头不好,连家乡的桃树也遭了末运,现在是一年年地逐渐稀少了下去,恰如我多年不回家乡,回去时向人打听幼年时候的伙伴,得到的回答却是某人夭亡某人走失之类,平素纵不关心,到此也难免有些黯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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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始建立
关注点一:医疗风险是个大概念"医疗风险"在业界似乎是个耳熟能详的概念.有人这样定义: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因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病人死亡、伤残以及躯体组织、生理功能和心理健康受损等不安全事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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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和"过失判定"
2002年9月1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多方面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研究的观点也是层出不穷,对于指导医患双方遵法、用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的"回避"制度,以及"过失判定"问题,出现过一些未必准确的说法,现浅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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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违约责任的形态和种类
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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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车安全谈妇产科医疗风险防范
近年来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趋势,经济索赔逐年增多,有时更有"职业医闹"参与,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基层医院而言,有时不堪忍受打击,甚至不得不关门歇业和无奈赔付.2007年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发生的事情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1].由于妇产科瞬息万变的工作特点,加之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高,医生工作繁重,妇产科无疑成了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有资料显示[2,3],妇产科的医疗事故与过失纠纷在全国各地、各医院和各科室中位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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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急诊手术病人的安全和风险管理
资料显示,妇产科的医疗事故与过失纠纷在全国各地、各医院和各科室中均居首位[1,2],而且,很多与手术治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妇幼专科医院,手术室是进行妇产科手术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场所,是高风险科室.手术室护理质量与病人的手术安全息息相关,任何差错或疏忽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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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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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判定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逐年增加,那么劳动者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担是否应承担全部损失?通过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的案件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失数额应由单位与劳动者合理分担。一方面由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责任,才能有效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使其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也不能免除单位的用工责任,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损失追偿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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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中"参与度"的应用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包括用人单位过失(未提供有效防护用品、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劳动者个人过失(不佩带个人防护用品、违章作业等)和其他因素(职业因素、天气、环境、设备设施等).因此,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处理时,应考虑单位过失在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所占的比例,根据所占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大小,即根据"参与度"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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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医疗事故的局限导致出现"司法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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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灸,神奇而又独特的中医疗法
◎艾灸与针灸有何不同?艾灸和针刺在古代称为“灸刺学”.其实艾灸比针刺要早,而且与针刺比起来,更有优势.首先,针能够“杀生人”.针刺如果扎错位置或者是扎到血管、神经,就会伤人.比如深刺风府穴,那是非常危险的,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过失伤人.而艾灸只是在皮肤上烧灼,或者用艾条温灸,对人体没有伤害,相比针刺来说更加安全.其次,针刺对穴位刺激的时间较短,出针以后对穴位的刺激便停止了;而艾灸,特别是瘢痕灸,灸完之后会留个瘢印,可以长期对这个穴位形成刺激.比如说灸关元穴,好几天你都可以感觉到肚子里边热乎乎的,就是因为艾灸的效果比较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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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罪名界定的探讨
医疗活动是直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复杂的医学科学活动.但由于人类对医学科学认识上的局限性、医疗机构自身的管理不善以及医疗活动主体的主观过失等因素,医疗事故时有发生,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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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施用问题
目的:结合生产者对药品的整体认识程度,以及药品本身特点,具体讨论缺陷药品生产者在受害人过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明晰法律完善方向.方法:通过研究受害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情形,对“受害人过错”是否免责,进行深入剖析.结果与结论:结合药品本身的特征,本文谨在“受害人过错”方面展开论述,提出看法,希望能够对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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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思维防范护理过失纠纷
随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实施,护理过失纠纷数量增加,用法律逻辑思维防范护理过失纠纷日益重要.注重护士医学基础知识培训,加强法律思维培养,护理管理"整体"观念形成,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养成认真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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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我们的责任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医务人员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然而近年来一些有关患者安全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却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医院感染,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意外及过失、有创性检查、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患者安全事件,不仅给本来就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雪上加霜,而且也影响了和谐的医患关系甚至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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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失角度谈精神科保护性约束中的潜在法律问题
精神病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常发生伤人毁物、自伤自杀、抗拒治疗甚至逃跑等暴力行为.为了保障其安全与住院治疗顺利进行,精神科护士常使用约束具将患者限制在病床上,以防范不良事件.保护性约束是带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护理行为,它必须能够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才能保证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