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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游玩溺水死亡,同伴要承担责任吗?
1.对伤害事件要分清是意外事件还是过错事件。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过错事件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该案中5人结伴到水库里划木筏游玩,对水库的危险性应有识别力,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但5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没有预见,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违反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而,王某溺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一起过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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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在抗菌药物使用中的注意义务
通过分析抗菌素的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静脉用药、特殊人群用药、知情同意、联合用药、序贯治疗、药物不良反应、抗生素相关性腹泻病、病原学检测、多重耐药菌、处方点评、中药、健康教育、心理护理等,探讨护理人员在抗菌素使用中应尽到注意义务,促进合理、安全使用抗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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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融合彰显医疗执业法制化
在医师执业群体中,精神科医生是值得关注和尊敬的特殊群体,他们仅占医生总数的0.1%,人力严重不足,却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甚至有暴力攻击可能的患者,需要承受医疗之外的社会偏见以及维护患者权益等复杂问题。因此,要求精神科医生不单在医疗人文上有更高素养,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其中包括明确执业行为中如何实现法定的注意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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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责任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本案如由公安部门排除他杀,从坠楼地点分析应为自杀,而非不慎意外坠楼.对于患者在医院坠楼自杀的案件,医院是否存在赔偿责任,要根据医院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来判断,而判断标准又因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和医院/科室性质(是否为精神病院/精神科)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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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务人员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兼谈患者隐私权与临床教学
本文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对临床教学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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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生注意义务的特殊性
医生注意义务有其特殊性,其与法律、道德及伦理密切相关,它源自于患者对医生的信赖,正是对这种信赖的保护,法律要求医生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在判断医生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医生专家因素,医疗法律.道德及伦理,医学专业性、医生承担责任的性质等因素,以正确处理医疗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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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缺陷类型医疗纠纷的探讨
针对近期不同省、市、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在对新生儿手足缺如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依法进行鉴定、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处理方式,并随之产生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的情况,本研究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性质、分类及医疗机构的应对方式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倡导理性对待、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从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促进医患间的相互理解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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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院内跌倒伤害事故中谈院方注意义务
近年来,国内医院患者在住院期间跌倒导致的医疗争议事件时有发生,医院内跌倒不仅对住院病人造成二次伤害,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还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医院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断院方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的关键,对院方注意义务内容的界定是判断院方是否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的前提,院内跌倒伤害事故中院方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医院与患方之间责任的分配与分担问题.文章认为院方注意义务的内容、责任以及如何善尽安全保障义务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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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在处方上的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探析
医药分业以后,医师仅享有处方权,药物调剂权归于药师.药师对药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应负何种注意警示义务和责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受理处方和配方上尽注意义务.药剂师应对配方错误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药品的风险警示义务应归属于药品生产者和医师.但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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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护理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因护理过失引起的医疗侵权中,护理人员的过失是一个必备构成要件.本文着重阐述了护理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民法理论中关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本文还介绍了我国和美国在判断护理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时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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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注意义务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以误诊误治为主要原因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减少误诊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与医方实施医疗行为当时的责任心或临床思维模式呈显著正相关,研究引起误诊的临床思维特征、医方注意义务考量维度、临床误诊归责的法律要件以及医方误诊归责的抗辩思路,对于医方误诊的归责或免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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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的法律责任剖析
(上接第11期)具体标准则指对某一具体医疗行为考察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略有不同,在确定其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是确定医务人员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的简洁的标尺,是对医务人员简单、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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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中的过失——论医师的注意义务
过失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医疗侵权行为中主要表现为医师的过失,其本质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正确认识医师的注意义务,对医疗侵权行为中的过失判断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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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立法宗旨
目的:阐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立法宗旨,以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白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大程度地保护患者接受正确、及时诊疗的权益,防范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学事业的发展.方法:通过法律理论,借鉴国外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医疗事业实际,解读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抽象注意义务和具体诊疗义务.结果: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抽象注意义务,应当履行"善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病人的问诊义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结论:对医务人员抽象注意过失和问诊是否充分的认定,应当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对医务人员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及时、规范的判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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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机构不能对涉及临床医学的医事争议案件进行鉴定(下)
(一)鉴定意见和其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在《东南意见书》中所确认的医方过错是“对患儿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风险预见及注意义务”及“未向监护人进行告知”(其实,医方是尽了告知义务的,对此两级医学鉴定均有认定)。但即便是“对风险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告知义务”,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偶合因素,连轻微因素或诱发因素都算不上。那么,这与韩某所患的崁顿疝、肠梗阻,以及随后并发的高热、惊厥、休克、中毒性脑病、多器官功能障碍之间又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
论护理行为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护理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在法律层面是一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对护理行为的注意义务应该界定为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分析注意义务的概念、护理行为的分类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来界定合理注意义务的范畴,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护理行为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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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激素的合理应用与医师的注意义务
性激素作为一类特殊的药物,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其对机体造成的许多不良影响是不能恢复的,且后果严重,因而必须做到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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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目的:分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方法: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以及我国医疗事故罪主观心态的分析等方面论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结果: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的基本问题,违反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的本质,而只有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才谈得上违反注意义务的问题.结论: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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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注意义务
误诊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法律也要对它加以关注,这是因为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很多.医学要研究如何避免和减少误诊,而法律则要研究如何看待误诊这一现象,即什么样的误诊应当归于过失,医院方要承担责任;什么样的误诊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可以加以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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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注意义务的构成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这里的诊疗义务,即为<侵权责任法>上的注意义务的概念.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医务工作者有必要对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产生根源及内容作出阐释,从而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