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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医院有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医院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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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院对患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效防止患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义务.医院应在何种情况下对患者负有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文的讨论重点.文章在论述其法律基础的同时结合案例,利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遭受损害,从而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患者虽在就诊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但医院得以免责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由此从管理等层面进行思考,提出了医院应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加强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人员、提高风险应急处理能力等建议,继而避免患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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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利益平衡与替人受过
[案例一]徐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与其妻胡某结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便向胡提出离婚,遭到拒绝.某日,徐某被胡某娘家数人打伤,被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11时许,胡某带着一瓶饮料来到病房"看望"徐某.正当徐某深感受宠时,胡某却将"饮料"瓶中浓硫酸倒向徐某的面部,致使徐某被严重烧伤.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徐某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疤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