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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杂志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 主管单位: 泸州医学院
- 主办单位: 泸州医学院 中国卫生法学会
- 影响因子: 0.41
- 审稿时间: 1-3个月
- 国际刊号: 1674-7526
- 国内刊号: 51-1721/R
- 发行周期: 双月刊
- 邮发: 62-335
- 曾用名:
- 创刊时间: 2009
- 语言: 英文
- 编辑单位: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
- 出版地区: 四川
- 主编: 程文玉
- 类 别: 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
- 论文标题 期刊级别 审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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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反思与重构
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学会医疗鉴定职能面临重大转变.可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并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学会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本文建议在现有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以构建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与《民事诉讼法(2012)》证据制度相衔接的一元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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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基本流于形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内涵和对其质证的必要性,但仍然需要从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引入专家陪审等方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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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继续教育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医学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关乎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医学水平的发展.本文对医学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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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医事法律专业本科学生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
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是现代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医事法律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尚未形成成熟的实践教学模式,其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从分析该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入手,认为医事法律本科生实践教学要培养四个能力,据此提出“三大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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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患间法律关系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医患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的、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社会关系.本文试根据各种医患法律关系发生时双方意愿表示的程序,将其分为医疗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及强制医疗关系三类,并对三者间的关系作一些法理上的分析,以进一步探明医患间的法律关系,为减少并妥善处理医患关系间的纠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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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中专家咨询制度的实践与完善研究
本文取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8月~2011年7月未开展专家咨询制度调解的医患纠纷为对照组、2011年8月~2012年6月推行专家咨询制度后调解的医患纠纷为实验组作对照性研究,得结果: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比不实施该制度有显著性差异(P<0.01)——调解成功率要高33.58%;因而指出,目前的专家咨询制度虽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但已显示有许多好处和简、便、快、捷的优越性,故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中推行专家咨询制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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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问题探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探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做好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当调解协议涉及保险机构的利益时应正确处理调解协议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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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医疗事故赔偿是多年来困扰司法领域的一道难题.近年来“医闹”、针对医护人员的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而导致病人及家属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执行的困难.本文通过剖析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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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时效——孟某诉鲁西Y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案例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应由患者就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医院以“丢失”等为由而拒不提供病例等证据,则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护理费的诉讼时效应自护理费用发生后、具体损失数额确定时起算,即自当事人经治疗终结出院时计算;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损害鉴定确定了损害及其大小后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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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在医学影像诊疗侵权行为中的适用初探
医学技术的进步已深刻影响着整个医疗活动;作为重要的医疗检查、诊断手段,医学影像诊疗在医疗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医学影像诊疗的结果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医学影像检查仪器的性能,影像科室医、技师的技术诊断水平以及就诊者本身生理病理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同时,因医学影像诊疗行为具有风险性,由此所引发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鉴此,文本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医学影像诊疗的基础上,结合侵权法相关理论,探讨了严格责任在医学影像诊疗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认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需要根据不同医学影像技术的危险程度进行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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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血液透析室中的标准预防
实践证明,通过合理布局血液净化中心,对新入科透析患者进行传染指标检查,重视手卫生,使用一次性橡胶手套,正确使用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正确处理被污染的医疗用品、锐器和医疗废物,以及严密监测血液透析室细菌环境等方式,在血液透析室中进行标准预防,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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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护士如何防范医患纠纷
手术室是高风险的医疗场所;手术室护士作为手术的参与者、配合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在手术护理中应及时规避或阻止各类差错,以降低医疗风险和预防医患纠纷.本文从手术室护理工作的角度,认为应从手术室护士自身因素、管理因素、患者因素三个方面来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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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医疗纠纷处理经验交流会综述
一、会议概况2012年11月17日下午4:00~6:00,四川省律协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医疗纠纷处理经验交流会在省律师协会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承办,省律协监事会、秘书处、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医专委、法院系统、医药卫生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教育系统等共计60余名律师、学者参加了会议.医事法学专家石俊华教授、向军秘书长、吴红艳主任、泸州医学院副院长樊均明、泸州市司法局副处长刘昌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开幕式由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玉声律师主持,省律协副秘书长向军致辞.会议总结了医专委2012年的工作,并提出了2013年的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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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我国医疗水准的基本构思和实现路径
为了推进医学事业的进步,统一我国的医疗水准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在我国医疗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的现状下,存在着影响医疗水准统一的诸多差别因素.为修正机械统一标准和差别标准的不足,应建立以统一为原则、以差别为例外的医疗水准标准体系:首先,医生应平等地遵循定型化的诊疗规范和统一的告知和转诊义务;当不存在明确的定型化的诊疗规范时,应尽在全国范围内与其职称相同的医务人员谨慎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其次,紧急情况下“合理的医疗水平”是指应尽到与类似地区、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师于相同或相近情形下谨慎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此时应考虑地域和级别因素;而乡村医生和全科医生具有特殊性,这类主体只需尽“合理的医疗水平”下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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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运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建构起了民法的归责体系.我国的医疗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关于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医疗纠纷的报道.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可以应用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界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认为该原则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并探讨了在医疗纠纷中引进公平责任原则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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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镇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
因城镇中大量存在需要承担高昂医药费的弱势群体,政府有责任构建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以体现对劳动者价值和生命健康权的充分尊重.本文在对城镇弱势群体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构建城镇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围绕全民参保和报销待遇等核心问题提出建立多层次响应的医保互助和救助机制,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坚持政策先行、专款专用和高效务实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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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近年来,我国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其原因之一是对民事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法理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我国在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在其中设定执行监督程序的章节,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执行监督权,并规定其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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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侵权责任之比较研究
药品侵权责任赔偿诉讼,常援引《药品管理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作为赔偿请求法律依据.鉴此,有必要进行体系性研究,以厘清两部法律涉及药品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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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管理建议
过期药品不仅给家庭造成浪费,同时会产生用药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等严重后果.有效处理过期药品,是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家庭过期药品产生原因、梳理回收处理现状、介绍国外过期药品处理模式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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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原研药定价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在制定药品定价政策时,对原研药给予“超国民待遇”的做法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质疑——因不符合专利保护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基本属性,违反了 《Trips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和“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原则,故本文认为应立即废除对原研药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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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2011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看似简单的六个条文却涵盖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理程序、监督机构等诸多内容,但仍旧较为原则.为了弥补其太过原则性的缺陷,2012年11月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对其进行了解释;解释后的条文虽然相比之前更加细化与全面,但司法解释背后的原理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与适用等仍需要解说.本文即尝试对之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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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适用探析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犯罪化;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时,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正确处理与相关罪名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并依法对行为人作出刑事惩罚.本文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现状,从犯罪学角度论述了对这一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进而解读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状以及罪与罪的区分,后构建了严厉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