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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例重点患者医疗公证的效果分析
我院115例重点患者在公证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就医疗风险告知进行公证,并由双方签署知情告知书、由患方签署承诺书.医疗公证使医务人员更好地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医疗文书书写更加规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有效降低了医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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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公证”是否公正?
媒体报道,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推出医疗公证制度,受到社会关注.从已经发布的信息来看,医疗公证制度在我国已有先例,早在1999年,武汉武钢第二医院就出现了医疗公证案例,此后也不断有医院推出.湖州市中心医院的做法之所以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与当下社会的医患关系背景密不可分,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使得医患双方都有忌惮,期待建立更可靠的沟通渠道.从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讲,这种做法具有可行性.虽然以前在手术之前,患者或家属也签署同意书,但相对简单,现在的医疗公证做法,即使在法律层面上不能使医院免责,至少使双方可以多些法律意义上的约束,让患者和家属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对于双方的沟通,算是多了一道程序,加强了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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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程序中引入医疗公证的实践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在医疗过程中一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无法预料的医疗意外发生后,尽管医护人员没有任何过失,患方也常把一切不良后果都归结为医院和医生方面的责任,以医疗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这一状况的存在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极易导致医生在制定诊疗方案时由于害怕出现纠纷而采取一些防御性医疗行为,回避高风险的治疗措施,使某些危重患者丧失治疗机会,阻碍对疾病治疗的探索,延缓医学的发展,长此以往还会使本来淡化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陷入恶性循环的发展误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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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
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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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术前医疗公证
术前医疗公证具备合法性,其实质是对西方履行术前如实告知义务和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所做的证据保全,在预防医疗纠纷及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不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途径.医疗机构对公证病例要慎重选择并做到严谨操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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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公证介入医疗程序的思考
近年来医疗纠纷普遍呈上升趋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因治疗效果达不到患者的期望值,尽管医护人员没有任何过失,患方也常常把一切不良后果都归结为医疗事故,把责任推到医院和医生方面,以医疗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这一状况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医疗程序,极易导致医生在制定诊疗方案时,由于害怕出现纠纷而明哲保身、裹足不前,使患者得不到更为有效的治疗.有些地方实行医疗公证在一定意义上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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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公证现象的探讨
医疗公证就是对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对病情危重或者身患疑难杂症或手术的患者在接受诊断、治疗、手术前,医院讲明诊疗过程、风险以及责任的分担等,病人承诺并愿意承担后果,双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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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公证体系的构建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的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从完善医疗公证的立法体系、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规范医疗公证程序、健全医疗公证监督机制、加强公证员综合化专业化建设和完善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六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医疗公证体系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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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公证现象的探讨
医疗公证就是对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对病情危重或者身患疑难杂症或手术的患者在接受诊断、治疗、手术前,医院讲明诊疗过程、风险以及责任的分担等,病人承诺并愿意承担后果,双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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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着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复合型公证人才缺乏、医疗风险的承担可能显失公平、对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乏监督、信用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加强医疗公证的立法、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完善医疗公证程序、提高医疗公证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健全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