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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有效性、安全性的临床应用研究
计划生育以人为本,为维护和尊重人权,体现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公地位,在开展计划生育中,本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原则,通过引进充分有效的新型避孕药具,改善服务条件,培训技术人员,推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各种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为选择适合本地育龄妇女使用的宫内节育器,我市从1992年3月-1997年5月,选用常用的五种宫内节育器进行了对比研究,已完成5年随访,并加以改进实施,现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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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200词116、保护个人信息基本法--关于流行病学研究的伦理标准
保护个人信息基本法至今(2002年1月)还没有完成,本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泄露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但立法者预测不到的事情总会发生.其中之一是,对于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研究的影响.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基因序列研究、再生医学、生殖医学、临床实验等不同,流行病学即使是通过它们来研究,也不太有违反"人类的尊严、尊重人权、其他的伦理问题"的可能性.但本法律公布以前发表的保护个人信息基本法则的相关大纲,并没有明确指明对于医学、流行病学等学术部门基本原则和义务的两者除外.因此,实施流行病学研究困难,存在不可能实施调查研究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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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委员会:作为伦理研讨和政策建议的平台
1 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四种形式及其目标(1)决策委员会和/或咨询委员会(2)保健专业人员协会委员会(3)保健/医院伦理委员会(4)研究伦理委员会1.1 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前提条件生命伦理委员会应该:(1)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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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生在海外(三)
西方人士,尤其是美国人,以人性解放、尊重人权为标榜,从小就强调培养儿童独立自主,强调个人意志,释放人性欲求,以致大多数人都十分容易冲动,凡事想到就做,很少缜密考虑其不利条件及长远后果.一旦失败,垂头丧气、意志消沉,但事过境迁,又很快忘却以往的教训,萌发新的念头,重复以前的过程,以致财产、精神、身体都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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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中的养生之道
以人为本,爱护生命书中除《本生》《重己》《贵生》等专题写养生之外,其养生的主张和经验也散见于其他篇章里.《本生》原本是阴阳家的学说,其本意就是养生与延年益寿;《重己》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爱惜生命,尊重人权;《贵生》讲的是养生方面的具体内容.关于生命,《吕氏春秋》有“全生为上,亏生次之,死次之,迫生为下”的说法.这里所说的全生就是保全生命,爱护生命,顺应生命的规律;亏生是生命的天性受到压抑和损伤,当然不利于养生.至于迫生,意思是苟且偷生地活着,还不如死去.因此,在顺序上把迫生放在了死的后边,寓意“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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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医德现实价值的有效方法
医学是充满人性、富于人道、尊重人权、关爱人类的科学,"医乃仁学"、"无德不成医".医学历来强调救死扶伤、同情关心、一视同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医护人员不仅要对病人个人负责,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其医德观念由向单个病人扩大到既向病人又向社会.医德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医疗活动得以圆满完成,一是决定于医护人员的精湛医术和精心护理,二是决定于医护人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在医护活动中得以实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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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部门联合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实践与思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的工作目标,2005年国家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社区治疗管理项目(简称686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目的是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防治和康复工作。"686"项目标志精神卫生已进入公共卫生体系,对患者的管理从注重治疗、社会稳定、减少危险性行为向尊重人权、救助弱势群体、人人享有精神健康过过渡[1]。特别是2013年5月1号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首次将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南京市高淳区2005年成为首批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示范点,本文通过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旨在探索多部门联合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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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技术学的医学伦理
清朝冯兆张《冯氏锦囊秘录》中说:“凡诊视妇女及孀妇、尼姑,必俟侍者在旁,然后入房观看,既可杜绝自己邪念,复可明白外人嫌疑,习久成自然,品行永勿坏矣.即至诊视娼妓人家,必要存心端正,视如良家妇女,不可一毫邪心儿戏,以取不正之名,久获邪淫之报.”医学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中发展为迅猛、争议为激烈的一门学科之一.众所周知,珍视保护生命及尊重人权是传统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经常受到堕胎、植物人以及异性检查等问题的挑战.另外,传统医学伦理对医护人员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关护”、“不伤害”,在这里并不十分注重诊断、治疗和纯粹研究过程中病人自身的同意或拒绝的权利.而当代医学伦理则要求医生应更多地考虑到病人在决策中的参与,并通过向病人告知未来治疗活动的意义、机会、后果和危险而为病人的自我决断创造条件.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如何处理医生的职责与病人的自决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等等,构成了医学伦理研究与争议的基本课题.本文仅就放射技学范畴对女性患者检查时在医学伦理学中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