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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审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加快研发和创新,保障人们用药安全,我国近年已先后出台多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但″入世″后,我们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所有规定,所以有必要以协议规定的专利保护为基础,对现有法律、法规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一下清理,并在必要时对某些法规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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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西部的中药产业发展
1 加入WTO为西部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的医药科技一直偏重于仿制,到90年代初,我国生产的97.4%的西药品种都是仿制品.WTO在1991年12月通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严格实行药品专利和行政保护,新药仿制几乎不可行.而且目前从我国医药企业实力而言,很难承担起全新药物研制约需2~3亿美元的研制费和10年左右的时间.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必将向我国在国际医药产业中优势的产业-中成药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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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卫生部门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在享有WTO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卫生事业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WTO相关协议,按照国际规则办事.与医疗卫生领域为相关的协议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和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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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获得性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人们通常所说的TRIPs协议.其对药品和药品生产方法实施专利保护,这种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独占权,独占的结果必然是垄断利润的产生,导致专利药品价格的上扬,这直接影响到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购买药品、享受医疗服务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的穷人可能无法承受专利药品的价格,阻碍药品可获得性的大化.本文分析了药品可获得性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认为其并不矛盾,并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来保障本国公民的专利药品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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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影响及思考
WTO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人组织,它同时享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其主要规则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包括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以及其它诸边协定或称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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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新药研究开发的思路与方法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深入改革和经济发展对人民生活节奏的影响,我国居民药品消费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同时医药行业是一项被公认的国际性行业,也被认为具爆发力和可持续发展行业。长期以来,我国新药研究都是以仿制为主,近年来,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使我国再不能无偿仿制国外研制的新药。中药是我国的国宝,我国的优势在中药。且当今世界在“回归自然”思潮的影响下,国际上对植物药需求日趋火爆。许多国家开始寻找天然药物,其医药市场也开始接触天然复方药物。还有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和机遇,我国中药行业必需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与发展自主的中药新药研究开发体系,积极研制出具我国中医药特色的专利保护中药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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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与创新——论改造中草药成分的化学结构以开发创新药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工业已有了空前的发展.可是,虽然生产的品种及产值巨大,但是生产的药品却大多是仿制国外的成药.大规模的药品仿制是从解放初期开始的,那时我们在经济上受到封锁,要解决人民保健需要,仿制国外产品以达到自给自足是一条捷径.但时至今日,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医药生产便必须由仿制转向创制.怎样迅速推出国产的创新药物,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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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发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对制药行业来说,当时只对药品的生产方法予以保护,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直到199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予以保护.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次修正,使我国专利法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相一致.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医药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专利对药品保护的意义重大,尤其对我国医药行业的新产品开发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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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平衡
公共健康危机引发了全球对专利保护合理性的探讨。在经济欠发达、公共保健措施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民众负担不起昂贵的药价,专利药的可及性低。药品专利制度下的高价专利药与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的健康权产生了矛盾。该文着眼于药品专利保护与发展中国家以合理价格获得药物这一冲突,分析了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博弈,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框架下,为发展中国家达成更趋合理的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的平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