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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网络食品,怎么样才安全?
相关《条例》条款:第五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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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
与以往的行业监管政策甫出,一边倒地抱怨、抗争或者无望的消极不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刚一发布,即在行业内引起激烈反应,各种官方民间研讨座谈会积极建言献策,赞者称其是多年来难得的好政策,其中互联网药品经营主体放宽、处方药可以在网上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合法化、可以委托社会化配送等规定都尺度大开,亮瞎了人眼;弹者担心多年规范经营建立的药品安全壁垒被攻破,给监管带来更大难度,给用药安全带来更大隐患.意见之争的主体分别是电商与实体零售的代表,因此也被看作市场新生力量与既得利益者之争.一个行业的游戏规则,由从业者充分参与意见,监管部门只有充分地权衡各方利益,才能制定出既着眼于长远又切实可行的好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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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买家”保障食品网购安全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在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责任和主体义务的同时,规定可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制度.在网络食品市场日益繁荣而又鱼龙混杂的当下,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手段,全方位落实相关制度,对进一步规范与不断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水平,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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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日前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日前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了依法严格监管。其中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关于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